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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永律师
刘志永律师
北京-北京
高级合伙人律师

《一生关爱无关爱,两全保险不保险,保险公司拒赔二审终败诉》

债权债务2015-10-11|人阅读
《一生关爱无关爱,两全保险不保险,保险公司拒赔二审终败诉》

《一生关爱无关爱,两全保险不保险,保险公司拒赔二审终败诉》

儿子为父亲投保某保险公司“一生关爱两全险”,父亲罹患胰腺癌去世,几经索要保险公司拒不理赔。迫于无奈儿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20126月,投保人周先生为家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生关爱两全保险”,并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两项附加险。保费每年6646元,保险金额9万元。2013122日周父因病入院20131210日出院,并被确诊患有胰腺癌。嗣后,周父因病多次入院。2014724日,周父不治病故。周先生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周先生无奈委托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一、以死亡为给付标的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周父的同意认可,保险合同无效。二、保单投保人及保险代理人均是周先生,其投保主观恶意明显,合同无效。三、被保险人周父投保前患有糖尿病,(出示大连中心医院门诊化验单,血糖检测检验值均超出正常范围)投保时周先生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属于带病投保。综上,保险公司拒赔。

对此,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一一给与有力反驳:

一、保险合同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问题。关于此问题我国保险法确没有具体规定,但保险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应当知晓该类合同应有被保险人签字并同意,但保险公司未能依法签订合同,致使原告机会利益丧失,对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二、关于周先生既是本案保险合同投保人,同时也是保险代理人,周先生存在恶意投保的问题。因周先生双重代理身份在投保单中已经载明,投保行为是否恰当,保险公司在接受保险金之前就应当作出判断,进而决定是否接受周先生的申请,不应在接受投保并收取保费后,在理赔时做为不予理赔的理由。

三、保险公司抗辩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问题。保险公司出示的门诊化验报告一、不能证明是被保险人周父的检测报告,二、该检测报告只记载了血糖数据未进行确诊,不能以此认定被保险人带病投保。

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刘志永律师的意见。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随大连市中级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原判的法槌落下,周先生一家终获赔偿。

刘志永律师借此案呼吁:一、审慎规范填写保单等合同文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草率签字,盲目签约行为并不罕见。我们应加强防范意识,对涉及权利义务分割、交换、转让、变动等文件的签署要慎之又慎。签约的形式要件也应注意,杜绝代签等不规范行为。有条件者应先咨询律师规避签约风险。二、一旦出现权利义务纠纷,请第一时间咨询专业人士,避免自己谈判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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