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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万军律师
杜万军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交通肇事案件定罪处罚

刑事辩护2013-12-24|人阅读
交通肇事案件
9月27日,家住河南省虞城县城郊乡的19岁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2012年6月30日凌晨1时10分,张某驾驶豫xx黑色轿车从县城送朋友回家,沿虞营路(虞城县城至营廓镇)由北向南行驶到刘店乡栾庄村东头时,前方一辆两轮电动车从路东突然往路西拐。张某当时车速每小时80公里左右,没来得及刹车,致使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电动车驾驶员梁某当场死亡,构成重大交通事故。  由于事发午夜,并无目击者。张某仅停留两三分钟就驾车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天亮后张某投案自首,次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没有驾驶证,属无证驾驶。且肇事后逃逸,应追究其交通肇事罪责任。鉴于张某已赔偿受害人家属31万元,取得了谅解,系初犯。遂依法作出判处张某两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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