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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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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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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属状告心理咨询公司获赔

损害赔偿2011-07-14|人阅读
学生家属状告心理咨询公司获赔
2009年2月,张某与其妻找到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周志益律师,称他们的儿子被武汉某心理咨询公司骗了,原来张某之子当时读初三,对学习极为抵触,家长在报上看到某心理咨询公司能进行心理咨询,提高学习成绩。不觉神往,遂于2007年7月23日与该公司签订《心理咨询服务协议》,协议书中约定公司提供服务保证张某之子考入重点高中武汉市第11中学,其费用为1.5万元;如考入市第2中学,则费用为2万元。签约后次日张某向公司一次性支付了人民币1.5万元。以后公司不定期为张伦提供了一些心理咨询,但没有任何成效,致使张某之子在次年中考成绩较差,根本不可能升入市11中,张某要求退费,但公司分文不退。接案后,我认为公司存在一定的欺诈,且作为心理咨询公司怎能保证升学呢?遂接案。周律师进行必要的证据调查,代理起诉到蔡甸区法院。
附: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男,汉族,1963年11月16日出生,湖北襄樊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桥口区解放大道1130号2楼1号。
被告武汉市某心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高庙小区11号楼。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服务费15000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心理咨询服务协议》,委托被告为其儿子张小某进行心理咨询服务,当时张小某14岁,正在读初三,准备考高中,由于性格叛逆,成绩下降,被告在协议书中许诺通过服务保证张小某考入重点高中武汉市第11中学,其费用为1。5万元;如考入市第2中学,则费用为2万元。签约后次日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了人民币1。5万元。以后被告不定期为张小某提供了一些心理咨询,但没有任何成效,致使张小某在次年中考成绩较差,根本不可能升入市11中,只能自费读其它高中。原告认为:中学生升入高中要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被告提供的所谓“心理辅导”与张小某是否升入重点高中并无必然联系,被告一开始就存在欺诈,骗取非法利益则是其真正目的,以合法的合同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的规定,被告应退还全部服务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前述请求。
此致
蔡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
2009 年 3月 2 日
蔡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认为《心理咨询服务协议》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由于被告未能达成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根据该协议第4条约定,被告退还张某50%的咨询服务费,即人民币7500元。遂于2009年3月27日作出(2009)蔡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判决某心理咨询公司返还张某人民币7500元,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判决后,原告满意此结果,被告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被告认赔了7500元。此案就此了结。
评后语:某咨询公司虽然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即组织了心理辅导,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不应在合同中许诺升学的事情,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故退服务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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