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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承诺书”能否露出庐山真容?

其他2013-11-29|人阅读

虚假“承诺书”能否露出庐山真容?

【案情简介】

徐某原在某金属公司苏州分公司从事营业部工作,苏州分公司常备人员只有两人,一人是徐某,另一人则是徐某妻子,其妻子担任苏州分公司经理。徐某在苏州分公司工作期间,因分公司管理上账务混乱,徐某通过其他公司以苏州分公司名义操作订单。此后某金属公司与徐某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徐某应在2012年10月25日前分六期向某金属公司还款26万元。根据还款协议书徐某还应当将账簿中的库存返还给某金属公司。但徐某仅在2012年5月4日前履行了3期12万元的还款义务,其余14万元款项至今未还。徐某还款数额及期限明确,但他却拒不履行还款协议,某金属公司为追讨维护权益,遂将徐某起诉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请徐某支付余款14万元及返还库存。

庭审过程中,在原告提交了由双方签字确认的还款协议书以及被告已经履行12万元还款义务的证据之后,案件事实已经非常明郎了,被告必须依协议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然而被告方却突然出示一张《承诺书》,承诺书所载内容为“某金属公司承诺,您仅需在上述欠款中归还12万元即可,余款我公司作放弃处理。”这份《承诺书》如同半路里杀出来的程咬金,令本已清晰的案情顿时变得扑朔迷离。某金属公司有无作出过这份《承诺书》,这份《承诺书》到底是真是假,一时间法官和律师都无法辨别。

【律师工作】

案件陷入了僵局,代理律师经过分析还是发现了《承诺书》存在的蹊跷之处。仔细研究后,代理律师重点提出了如下几点质疑:一、《承诺书》所盖的章是苏州分公司的章,而承诺书文字内容却是由某金属公司作出,二者并不一致;二、《承诺书》落款方式不符合常规,按照规范的操作方式,公章加盖方式应当为“上大下小,骑年压月”,但承诺书却与承诺人及日期错开,并不交叉;三、《承诺书》形成于2012年4月2日,《还款协议书》签署于2011年7月6日,而苏州分公司的印章早在2011年5、6月便由某金属公司收回,因而这份《承诺书》不可能形成于2012年4月2日。

针对上述疑点,代理律师当即向法庭提出对《承诺书》进行鉴定,鉴定事项包括印章真伪、承诺书印章加盖时间、承诺书文字形成时间,并要求当事人提供可供比对的文本资料。

案件结果

在金属公司代理律师的步步紧逼下,对方提出不需要对《承诺书》进行鉴定了,如果我方当事人坚持要求鉴定的话,对方要求撤回此份《承诺书》,不将其作为证据使用。至此,该份《承诺书》终于露出于它的本来面目,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得到了全部支持,对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全部款项。

【律师提醒】

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非常频繁,在经济活动中应当按照规范的方式对印章进行使用。加盖印章时应当遵循“上大下小,骑年压月”的原则,免得让一些别有用心的有机可乘,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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