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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不等于28万--由一桩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的思考

合同纠纷2013-12-09|人阅读

【关键词】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金 重复赔偿 诚实信用原则

【案件事实】

2011年6月,李某所有的机器在运转中突然起火,导致其承租的物流公司的仓库发生火灾,造成仓库房屋损坏。同年6月至7月,李某分三次共赔偿物流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同年9月,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理赔款200253.24元,物流公司将对第三者李某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物流公司通过向侵权的第三人以及投保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共获赔28万元。2012年8月,保险公司在赔付物流公司保险金后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提交了物流公司与其签订的协议书及赔款收据,协议明确“物流公司房屋受到的所有经济损失,由李某一次性赔偿八万元,物流公司放弃其他对李某的权利主张,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李某提出其它要求。该款李某已赔付给我司”收据明确2011年6月、7月物流公司已经收到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所支付的经济损失赔偿款8万元

基于法庭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保险公司无法向李某主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但可向物流公司主张返还保险金。2013年3月,保险公司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已赔付的保险金,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及因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所支付的案件受理费。

【律师工作】

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我们重点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一、物流公司是先从侵权的第三人李某处获得赔款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且其在理赔过程中隐瞒其已从侵权的第三人李某处获得赔偿款的事实,并且向保险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一份,将对李某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物流公司与李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依法不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物流公司隐瞒了上述事实,导致保险公司对物流公司进行赔付,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三、物流公司称其同意李某赔偿8万元系作为对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补充,其并未放弃对李某的其他权利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与协议书所载内容“我公司房屋受到的所有经济损失,由李某一次性赔偿8万人民币。我公司放弃其他对李某的权利主张,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李某提出其他要求”相悖。四、物流公司隐瞒了这一事实,导致保险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又向物流公司赔付了保险金,构成重复赔偿,显属不当,同时也违背了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物流公司应返还保险公司理赔款200253.24元,并偿付上述款项自保险公司支付之日起到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同时判决物流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所支付的案件受理费2177元。一审法院判决后,物流公司不服法院判决起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虽享有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如实申报损失及损失获得赔偿的实际情况。被保险人及投保人违背上述义务将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并且在理赔时隐瞒获赔事实,最终被法院判决返还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20万保险金,企业由此遭受了巨额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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