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赵凯东律师
赵凯东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主办律师

被撞受孕受影响,精神赔偿获支持

损害赔偿2012-04-08|人阅读
案情回放
2001年10月12日,司机陈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沿郑州市南阳路288号门前停车开门时,与南阳路由北向南骑自行车行驶的赵女士相撞,造成赵女士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赵女士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出院医嘱为:择期内固定,1月复查,1年内禁止重负,2年内禁止受孕。2002年11月25日赵女士在医院住院治疗取出固定,出院医嘱为:义务对症治疗,避免剧烈及体力活动三个月,定期复查。上方因医疗费问题酿成纠纷,赵女士遂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陈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6079.68元
法院判决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赵女士受伤,陈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当赔偿赵女士二次手术费及相关费用。由于找女士在发生事故后两年禁止受孕,给其造成了精神痛苦,陈某应适当赔偿其精神损失。2002年8月31日,河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赔偿赵女士医疗费等5639.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律师意见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定下来。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人身因其人身权遭受不法侵害,使其人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精神损害包括积极的精神损害(精神痛苦与肉体痛苦)和消极的精神损害(知觉丧失与意识丧失)。
从损害后果上来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受害人致残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严重影响以后生活的,面部及重要人体器官致残,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心理障碍,严重影响以后生活的,均属于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精神损害程度没有超过正常人所能接受和容忍的程度,应当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必要限制。侵权行为和精神损害应当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侵权人行为没有造成谨慎损害,或者精神损害并非因为侵权行为,则侵权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机动车侵权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仅针对自然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受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具备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
(1)受害人猛兽相当严重的精神痛苦,这是精神损害赔偿之事实基础。对轻微精神损害之赔偿请求,可以不予支持。
(2)受害人蒙受的精神痛苦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理性基础。
(3)侵权人对侵权行为之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侵权人的般过失行为可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4)侵权行为是违反民事法律关系关于保护自然人人身权规定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考虑以下几种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受害人的身份和职业。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易操作和把握,不同地区、不同身份、不同职业、不同部位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也会有一定的甚至巨大的差异。
本案中,尽管原告赵女士交通事故并没有致残,但是,法院根据医院的出院医嘱和赵女士两年内不能怀孕的事实,认定交通事故给赵女士造成了精神痛苦,判决支持3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适当的。
律师意见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既不能“狮子大张口”,漫天要价,又不能漠视精神损害赔偿,放弃诉权。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经伤残鉴定为十到一级)或者死亡、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都会支持;对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尚不够残疾),法院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如果赔偿权利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或孕妇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即使赔偿权利人所受伤害不构成残疾,基于人道主义,法院一般会酌情判决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不会超过对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北京市的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一般是根据赔偿等级来确认赔偿金额:十级伤残的赔偿致指数为10%,一般在5000-10000元;九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20%,一般在10000-20000元;八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30%,一般在20000-30000元;七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40%,一般在30000-40000元;六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50%,一般在40000-50000元;五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60%,一般在50000-60000yuan ;四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70%,一般在60000-70000元;三级伤残的赔偿指数80%,一般在70000-80000元;二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90%,一般在80000-90000元;一级伤残(即植物人)的赔偿指数为100%,其赔偿金额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金额基本一致,一般不超过100000.
当然,这只是不成文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的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的身份地位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因素,如同一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大学教授的精神损害赔偿会比在校学生的高,企业老板的精神损害赔偿会比一般职员的高,政府官员的精神损害赔偿会不普通百姓的高,演艺明星的精神损害赔偿会比社会大众高。
即使同一等级的伤残,因受伤部位不一,也可能导致较大的差异。如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脸部受伤,演员的精神损害赔偿会比非演员的高;如手部因伤致残,手模的精神损害赔偿会比非手模的高,如腰椎因伤致残,司机的精神损害赔偿会比非司机的高;如因髌骨置换致残,运动员的精神损害赔偿会比非运动员的高。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