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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学林律师
喻学林律师
海南-海口
主办律师

车辆损失险的赔付原则

损害赔偿2012-03-19|人阅读
  【案情】  2005年6月12日,杭州市一家公司的驾驶员开着本公司的丰田佳美桥车在城厢街道高桥路泰和小区的十字路口等绿灯,这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电动车骑车人董某突然从后面撞了上来,将丰田佳美汽车左后门、叶子板撞坏,产生很长一段难看的凹痕。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董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汽车驾驶员无责任。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了车辆受损情况,经保险公司估价车辆修理费1300元。但依据双方签订的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能赔付这笔损失。双方经交警部门调解,董某同意按保险公司估价的1300元赔偿该公司的损失,但后来董某反悔,只同意赔200元。该公司无奈,只好将董某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董某占道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故依法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董某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当庭判决,董某赔偿车辆修理费1300元的90%,计1170元。  【案例分析】  我国的机动车保险险种有十数种。其中,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基本险。另外还有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然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精神损害赔偿险等多种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而以先投保某种基本险为前提。本案是有关车辆损失险的一个案例。  本案原告价值30多万元的轿车与非机动车一方相撞,原告有两个救济途径可以选择,一是根据该车已经订立的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的受损额;二是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董某请求赔偿机动车损失。但两种途径都不是万无一失的,它们各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首先,车辆损失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非免赔事项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该险种在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赔偿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比例,在赔偿限额内减去免赔额理赔。其典型的保险条款为“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理赔的顺序是“交通事故——定损——修理(付修理款)——理赔”,即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索赔时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一、交通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如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还应当提供相关交通事故调解书,如经法院判决、调解的,还应当提供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保险公司根据上述单证确定被保险人的损失和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如果车辆能够修理的,在保险公司指定并经投保人认可的修车点进行修理,保险公司支付其在赔付限额内的修理费用,如果无法修理,保险公司才予以赔付。而本案中由于车主无责任,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付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对其损失不予赔付。  其次,如果主张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董某赔偿损失,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而机动车一方受损。非机动车一方无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所以没有保险公司会替非机动车一方赔付机动车所遭受的损失。那么二者之间按照什么归责原则承担责任呢?应直接适用无过失责任,即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失,但是根据过失相抵的规定,如果非机动车一方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董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过失相抵,法院判令机动车一方只承担10%的责任,董某承担90%的责任。  【律师提示】  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无法获得车辆损失险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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