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徐永忠律师
徐永忠律师
贵州-贵阳
主办律师

法律援助罗某抢夺案

其他2009-04-16|人阅读
2008年6月18日10时,任某、周某、陈某、罗某经过预谋,在贵阳市市西路利美康医院门口,趁行人刘某不备,将其佩戴的铂金项链(价值3990元)抢走。2008年6月29日15时许,任某、周某、罗某经预谋,在贵阳市延安西路友谊大厦门口,趁行人郭某不备,将其佩戴的铂金项链(价值5700元)抢走。2008年7月8日12时许,任某、周某、陈某、罗某经预谋,在贵阳市延安西路友谊大厦门口,趁行人范某不备,将其佩戴的铂金项链(价值2280元)抢走。 2008年7月16日,四人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周某、陈某、罗某犯抢夺罪一案,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后四名被告不服,提起了上诉。 因罗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经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王律师作为罗某的指定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辩护人到法院认真查阅、摘抄和复制了本案相关的卷宗材料,到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会见了罗某,向其调查了解案件事实。通过这些工作,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一个比较客观、全面的认识。 辩护人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了辩护意见:罗某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随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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