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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日臻律师
张日臻律师
山东-青岛
主办律师

一块玻璃引发的血案

刑事辩护2011-07-25|人阅读

一块玻璃引发的血案

----- 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 二十万元赔偿获轻判

近日,山东省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所律师代理的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认罪悔罪、初犯偶犯,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均表示接受案件结果,并感谢法官和双方律师的辛苦工作。至此,这起因为一块玻璃引发的命案,尘埃落定。

一、案情简介:因一块玻璃起纷争,被害人为朋友争面子两肋插刀参与打人而命丧黄泉,被告人为保护自己和家人出手伤人未料引发命案。

被告人刘某某,35岁,河北人,在山东省某县经营一家玻璃加工店,在行业内小有名气。

被害人赵某某,49岁,山东本地人,无业。

201048下午15时许,被害人赵某某的朋友张某某,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玻璃店来取两天前定制的一块玻璃。付钱时,张某某想将玻璃的价格在原商定价的基础上再砍砍价,刘某某不同意,二人发生一点口角。张某某付完钱离开玻璃店后,自觉玻璃店老板很不给面子,张某某仗着自己是本地人刘某某是外地人,遂打电话约来被害人赵某某等五个朋友,一起又返回玻璃店欲教育教育这个外地人。返回玻璃店后,张某某和刘某某又发生口角,互不相让。此时,赵某某看到这个外地人很不给自己朋友面子,便顺手抄起店里的一把锤子去砸刘某某的后背。这样,刘某某在自己挨砸吃亏后,看到对方人多势众而自己一方都是老 弱家人,情急之下双手举起店里的一块玻璃,迎了上去。在打斗过程中,刘某某手里的玻璃被赵某某用锤子敲碎,刘某某捡起一片碎玻璃将赵某某的右大腿划伤(伤口较浅)。出人意料的是,赵某某在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被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刑事拘留。

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在外伤引发出血、疼痛及情绪激动等因素作用下,导致固有疾病(高血压)发作而死亡。随即,刘某某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

案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双方家属均不断到当地公安、检察、政法委、纪委等部门上访告状,死者家属认为定性过轻应定故意杀人罪,刘某某家属认为己方属于自卫不应负任何责任。

二、开庭前工作阶段,律师积极同时开展两手工作——调查取证和民事赔偿调解,为案件最终结果打下扎实的基础。

本案接受委托时已移送至法院即将开庭审理。时间有限,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并分别和承办法官、检察官沟通意见。汇总各方意见后,凭借律师职业的敏感性和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承办律师为案件准备了两套对应预案,并同时开展两手工作:

第一套方案,积极会同承办法官和被害人方的代理律师,开展案件的民事赔偿调解工作,安抚被害人家属,打下作罪轻辩护的基础;

第二套方案,即第一时间到当地看守所,依法调取被告人刘某某收监前《体检表》等证据,以证明刘某某是在受到攻击受伤的情况下,出手伤人,属于正当防卫,以备作无罪辩护。

并且,在承办律师看来,积极的调查取证工作有利于降低被害人方的索赔预期,加速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庭审前,上述第一手的调解工作,通过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入情入理的分析和双方律师的耐心沟通,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家属达成了初步的赔偿意向,被害方的索赔数额也从最初的30万元降至20万元。同时,第二手工作,通过承办律师在短短一周之内三次赴当地看守所,与看守所的领导沟通协调,顺利完成并将相关对被告人有利证据送至法院、检察院。

至此,通过以上两手工作,改变了被告人一方被动受牵制的局面,让被告人和家属都感到案子又有了希望,也为案件最终结果打下扎实的基础。

三、法庭审判:因为案件存在自首、积极赔偿以及被害方有一定过错等情节,对刘某某依法轻判缓刑。

开庭前,承办律师准备出两天时间专门会见被告人,为其分析两种辩护思路各自的利弊及法律风险。后考虑到无罪辩护思路存在一定的风险且被告人已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和承办律师商定,采取作罪轻辩护的思路。

如此,庭前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被害人家属书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原谅被告人。

庭审时,辩护律师除了详尽阐述了刘某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获被害方谅解、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外,还特别阐述了另一个案件关键点——被害方找茬打人在先的过错。

因此,辩护律师建议法庭:虽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考虑到本案,刘某某具有的诸多从轻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适用缓刑。

最后,法庭在全部采纳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至此,案件虽了,思考继续,本案给承办律师两点心得,与读者分享:

第一、通过对话(包括协商和诉讼)解决纷争的成本,通常远远低于通过武力解决纷争的成本;

第二、办案思路永远不是从律师嘴里制造出来的,而是从律师和当事人的心里沟通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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