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兵律师
王兵律师
重庆-重庆
合伙人律师

买房近20年未办证,在律师帮助下,终将证过户至名下

其他2018-10-21|人阅读

案号:2018)渝0103民初473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委 托 人:原告路某

诉讼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将产权证办理至原告名下

判决结果: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

案情简介:

因被告某建筑公司修建居民楼致使原告路某的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经双方协商于2000414日签订了补偿《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约定:被告某建筑公司以在原告路某现住房旁所修建的拆迁还建房的第七层2号房的房屋的产权作为对原告的补偿,同时约定被告对原告所补偿的房屋,在竣工并交付原告时,原告须按本协议第三条向被告缴清费用,但原告留1000元尾款在被告办理完产权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费用,被告也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某建筑公司至今没有按约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多次申请法院向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房的权属情况。经查询:讼争房屋登记在被告某建筑公司名下,截至2018426日,该房屋无抵押、无查封等过户的限制性障碍,在该楼盘存于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档案中备注有该房屋已出售给路某,未办证字样,同时,法院依法在该中心查询到被告某建筑公司提交存档的《董事会决议》一份,载明:200081日,在公司董事长的主持下,某建筑公司多名董事就拆迁户在拆迁安置时存在的各种遗留问题进行决议;与会人员关于将讼争房屋楼卖给拆迁户作为一次性补偿达成如下决议:一、同意将兴隆街****,分别卖给拆迁户欧某敏、苏某莲、蔡某华、何某利、周某梅、路某、唐某、易某各壹套住房;二、同意按400/平方米计价;三、某建筑公司予以积极配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虽然原告没有提交支付房款给被告公司的相关凭证,但根据被告某建筑公司的相关会议内容及该楼盘资料中载明的诉争房屋已出售给路某、未办证的备注等,能够认定被告某建筑公司同意按照协议约定价格将讼争房屋出售给原告、明确表示积极配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向登记机关申报该房屋已出售、未办证的实际状态;另一方面,结合《协议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及客观反映原告实际接房并在此后数十年实际使用该房屋的相关费用历史缴费情况综合分析,足以认定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现原告路某要求被告某建筑公司立即协助其办理讼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协议约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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