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李老二家属的委托,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的辩护律师,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现结合本案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老二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并且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老二犯本案的犯罪事实也是客观存在的,但以下情节可供合议庭在对被告人李老二量刑时考虑。
一、本案的三名被害人过错比较明显
本案中,三名被害人年龄都比被告人李老二大,以一比三的相互搏斗也好,正当防卫也好,双方之间打击的力量相互悬殊是很大的, 被告人李老二选择用刀保护自己是迫不得已的行为,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来看,李老二的行为有一定的正当防卫性质,属于防卫过当。
二、被告人李老二的监护人案发后积极赔偿了三名被害人的损失
本案事实表明,被告人李老二虽然以一敌三,行为有一定的正当防卫性质,但李老二的监护人也还是知道自己的儿子李老二的行为给三名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根据不同的伤害程度,在李老二归案后的侦查阶段就积极赔偿了三名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民事赔偿方面已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按照三名被害人一方的意思,他们已经了放弃对被告人李老二任何法律责任的追究,三名被害人同时都认为,他们是有一定的过错的,希望司法机关对李老二宽大处理,不追究其责任。
三、被告人李老二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老二犯本案时未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老二是未成年人这一情节,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也是客观公正的予以认可的,只是还需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李老二犯本案时不仅未满18周岁,而且还未满16周岁,属于我国刑法在立法时就予以特别保护的一个年龄阶段。
四、李老二属于在校学生
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李老二属于官渡区福兴双语学校八年级(2)班的在校学生。
作为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李老二本应该在校读书,但却认识了没有在校读书的三名被害人,并最终走向了本案的犯罪,给双方家庭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教训是深刻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家庭、社会、学校等都应该担负一定的责任,全社会对未成年人都应该予以关心和教育,这也是我国政府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一贯的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希望法庭着重从教育的角度出发,依法对被告人李老二进行法制教育。
综上几点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老二免适用缓刑。
谢谢法庭!
李老二的辩护人: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
律 师:邓永声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