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姜超云律师
姜超云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成功案例

其他2011-09-29|人阅读

以下为姜超云律师代理的部分劳动工伤争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合同争议及刑事案件:

王某与某职业学院劳动争议案:

王某于20061月进入某职业学院担任辅导员工作,每年暑假,学校都会派她去外地招生。20089月,因怀孕,在完成招生工作后向学院请产假,而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却以各种理由不支付王某的招生报酬、生育津贴等费用。王某决定委托本律师走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此案经过劳动仲裁后,对方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学院又不服,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三个程序,通过本律师的努力,为王某要回了招生报酬等费用40000余元。

陈某、高某、侯某与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陈某、高某于20059月、侯某于20074月进入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担任驾驶员教练。后来在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被公司解聘。陈某等三人在被公司解聘后,多次找驾校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驾校总是采取推拖的方式进行答复。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陈某等三人决定委托本律师走法律途径维权。经过本律师对三人工资的了解,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出了驾校应向三人承担近百万元的赔偿数额。为此,长沙晚报于2011428日以“三人提起仲裁索赔近百万”为题专门报道了此案。因该案争议标的较大,双方无法调解,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都不服仲裁结果,都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正在法院的审理中。

王某与黄某离婚案:

王某为江西人,在长沙某大学毕业后留在长沙工作,期间认识了黄某,黄某当时因为抢劫罪刑满释放才不到一年。经过几个月的交往,在父母的强烈反对下与黄某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因双方在生活习惯、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经常吵架。后来,黄某又因为非法拘禁罪被逮捕。在这种情下,王某决定与黄某离婚。王某与黄某的婚姻仅仅只是一张结婚证在约束着他们,没有小孩,没有共同财产,婚后也是两地分居。为了审结此案,主审法官亲自带着书记员、两位法警,王某及本律师,在征得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领导的同意下,在讯问室进行了开庭。在听取双方的意见后,法院以调解方式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黄某与谢某离婚案

黄某与谢某于1993年结婚。因为谢某有家庭暴力及出轨行为,导致感情夫妻不和。但是黄某一直忍让谢某的这些行为,而谢某视黄某的这种忍让为软弱而更加无所顾忌。后来,黄某多次要求离婚,而谢某却以毁容、杀害黄某全家为要挟不肯离婚。黄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对于黄某与谢某来说,最大的争议是他们婚后买的一套房子,因为该房登记在谢某名下,谢某认为黄某无权分割该房产。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要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置办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即使登记在谢某名下,谢某是该房的所有权人,但是在离婚时应当将房进行分割,如果双方无法协商分割方式,由法院进行判决。后来,法院判决访房由谢某所有,但是谢某应当支付该房价款的一半给25万元给黄某。

邓某与李某民间借贷案

李某向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邓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了还款日期,到期后,李某玩起了失踪,导致邓某找不到他本人。邓某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传票,支持了邓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又申请法院查封了李某的一套房产,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才出面与邓某见面答应还款。双方在执行程序中和解。

陈某与朱某民间借贷案:

陈某在校读书时与朱某在网上相识,因为在网上两个人聊得比较投机,双方在现实中见过两次面。陈某毕业后在株洲工作,朱某在东莞工作,200811月至20093月间,朱某以祖父生病为由,向陈某陆续借款18100元,陈某出于对朱某的信任,没有要其出具借条条。后来陈某因经济紧张要求朱某还钱,但是朱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在多次催讨后,朱某还是找理由推拖。陈某见朱某如此不讲信用,决定走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借条这样的直接证据证明双方有借钱的事实,但是陈某每次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打给朱某,朱某在短信中也承认还钱。本律师将银行转账凭证及短信作为证据使用,法官认可了这些证据,在法官的主持下,朱某愿意还款,由于朱某经济紧张,要分期偿还,陈某也同意了朱某的这个要求,双方和解。

毛某与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扉佣关系人身损害案

毛某是一名装修工人,专门从事室内吊顶工作。200910月,他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位于雨花区黎托区谭阳村的新厂房装修工地。在装修工地工作三天后,由于工地移动脚手架一个部件出现问题,导致在站在脚手架上安装吊顶的毛某从近三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下来,从而导致毛某双足根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毛某家人及时委托本律师与公司索赔,但是公司却以该工承包给高某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律师又与该工地承包人高某协商,但是高某又以该吊顶分包给了吴某为由不承担责任。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本律师决定向法院起诉。后来经过法院的审理,查清了事实。由于高某在承包访工程时以个人名义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不具备任何资质,所以,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的时候,应当与承包人对雇员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高某承担赔偿毛某损失的责任,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园林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交警总队绿化施工合同纠纷案。

湖南省交警总队20056月与某园林公司签订一份小区绿化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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