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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北京xx商场场地租赁纠纷案件

合同纠纷2010-12-11|人阅读

2007年12月10日,吴某某一纸诉状将北京市xx商场告上法庭,声称该商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收回租赁场地,造成其无法正常经营等损失,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55万元。 被告人北京xx商场接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传票后,委托阚宁律师代为进行诉讼。阚宁律师接到委托收,组织进行了多方调查,取得了大量证据。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4月15日签订三年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应于2007年3月1日—4月15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场地租金,但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于2007年5月在未通知我方的情况下自行将场地内物品搬走清空,从此杳无音讯,直至2007年7月,被告方才将该场地再次租赁。经仔细研究,结合法律规定及案件证据材料,阚宁律师提出被代理人未违约,而是原告存在先行违约行为,我方属于合法终止履行该租赁合同,对此,被代理人有权反诉原告,要求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我方造成的损失。 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终以原告撤回诉讼,被告方反诉另行起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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