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永强律师
张永强律师
山东-淄博
主办律师

侵权责任纠纷代理词

其他2013-01-20|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xx小学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x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被告若承担责任须具备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即原告在校伤害的事实、学校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伤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以及学校主观上有过错。综合本案,被告xxxxx小学作为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主要决定于以下两点:

第一、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过错,有多大过错。

第二、教育教学活动与伤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原告与两被告各自行为对伤害后果的原因力有多大。

一、被告xxxxx小学教育教学活动并无不当。

1、原告是在体育课放松活动中受伤,在放松活动中奔跑、追逐、玩耍是正常情况。

放松活动是体育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是体育课结束部分的主要内容,其目的在于降低兴奋,放松肌肉,使肌体逐渐恢复到相对安静状态。

放松活动包括所有能使人体由紧张的运动状态逐步转入到相对安静状态的各种缓和运动。放松活动的原则,一是与上课内容即活动强度相适应,二是轻松欢快。放松活动的形式多样,幽默、笑、游戏、玩耍等是经常采用的方式。因此放松环节孩子们欢笑、奔跑玩耍,是符合体育教学规律的正常活动。

2、虽然教师对学生的活动负有教育管理的义务,但只要该活动通常是安全的,教师就不应制止,学校对此也就没有过错。判断学校有无过错不能简单的以是否上课时间为标准,要具体分析学生的行为是通常明显安全的,还是确有一定风险的,以及学校与其教育教学活动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之大小。

就本案而言,跑步、玩耍无论在课堂内外,无论什么时间,都不具有危险,都是很正常的活动和行为,况且老师照管众多学生的情况下,不可能一对一约束学生以限制其正常行为,对本案突发状况无从预见。原告法定代理人自己都认为:“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在体育课上,并无不当行为”。既然并无不当行为,又何须制止?

二、被告xxxxx小学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教育机构的法定义务是“教育、管理职责”,教育机构与学生之间关系是教育、管理关系。

1、关于教育职责。所谓“教育职责”,是指依法进行保护儿童人身安全日常教育的义务。教育机构通过履行教育职责,使儿童掌握应有的防范人身伤害危险的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当遇到危险或可能发生危险时,能够正确运用避险或减轻危险后果的方法。主要包括:进行自然灾害的教育;在诸如水库、沟壑等特殊地段、场所的教育;饮食安全教育;用防火交通安全教育以及防止他人伤害的教育等。

被告xxxxx小学提交的学校领导《工作记录》、《班主任工作手册》、《主题班队会备课本》等证据充分证实了被告学校在日常教育工作中,采用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实地演练等方式经常的进行了多种安全教育(如暴力、火灾、用、交通、上课、活动等),学校履行了教育职责。

2、关于管理职责。所谓“管理职责”是指教育机构为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依法应尽的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主要包括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如校舍年久失修成为危房等);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等。被告庭审时提交的《xxxxx小学安全管理制度汇编》《xxxxx小学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等证据,证实了被告有一套全面、规范、严谨、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了管理职责。

三、被告xxxxx小学提交的证据应予采纳。

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由于教育活动的单向即只能是教育机构教育学生,学生是受教育者,而不可能逆向。无论被告提交的工作记录、备课本还是规章制度,都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施过程的客观记录,都证明被告履行了安全教育管理的义务。

教育行为不是商务活动,有别于商务合同,学校文件以及老师书面资料不可能让每一个学生都签字确认。

被告xx(被告2)代理人认为被告xxxxx小学提交的证据“系有利害关系的人出具”的观点是错误的。被告xxxxx小学提交的所有证据都是书证,以其记录的内容所包含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不是证人证言,不存在是否有利害关系的问题。证据的审核主要看其是否具有客观、合法和关联,而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并未对该三提出异议,因此学校提交的证据应当被采纳。

四、关于原被告各方责任分担问题。

本案原告受伤是与另外一名在校学生即被告xxx互相玩耍、奔跑、追逐中造成,因此,产生学校与监护人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根据现行侵权责任法律之规定,监护人即使尽到监护职责,也只能减轻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

法律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给予特殊保护,但法律有科学和技术,不是一味的、无原则的倾向于某一方,现行侵权责任法已经区别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采用学校过错推定原则。

法律重在衡平利益,而不能限制人的行动自由,要求教育机构履行过高的注意义务与此原则相悖。否则,可能保护了极个别利益,但却限制了教育行为良、能动、科学的发展,受害者却是所有学生。

综上,代理人认为,被告xxxxx小学可承担小部分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参考。

代理人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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