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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觉明律师
朱觉明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我代理的“跳槽者打官司讨要房子”

劳动争议2012-12-17|人阅读
我代理的“跳槽者打官司讨要房子” 日前我所代理的“跳槽者打官司讨要房子和要求兑现高工资”劳动纠纷一案,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冯某要在杭州投资设立一家医药公司,潘某有这方面的经验,因此冯某邀请潘某到他将投资的企业工作,因为当时冯某的公司未成立,因此冯某以个人名义和潘某和签订一份劳动协议,并约定高工资和购买一套商品房给潘某。但冯某投资的企业即xx公司成立后,公司不承认这份协议,该公司拒绝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xx公司有一关联公司即**公司,在冯某安排下,潘某的入职、用工手续及社保等均由**公司(年检报告显示,该公司最近两个年度的营业收入均为零)办理,但潘某人却在xx公司上班。我作为潘某的代理人,要求房子和所拖欠的高工资。在庭审时,对方律师认为:1、冯某以个人名义和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因为劳动合同应当和公司签订或者经公司追认,该协议无效,因此要求房子和高工资的请求没有合同依据。2、即使冯某以个人名义和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但潘某入职、用工手续及社保等均与**公司办理,潘某不是和冯某投资的公司(x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潘某未履行和冯某签订的协议,因此不能得到房子和高工资我作为劳动者潘某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供了15份详细证据和充分的法律意见,认为虽然冯某以个人名义和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但由于当时xx公司未成立,冯某是以公司发起人的名义签订合同,xx公司成立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该合同对xx公司有约束力,因此xx公司应当按照该合同提供房子和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另外潘某虽然潘某的入职、用工手续及社保等均与**公司办理,但这属于意图规避劳动法,这并非象对方律师所说的那样“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要看真实的劳动关系,而非表面的,潘某实际在xx公司上班,接受xx公司的劳动管理,因此是和xx公司具有真实的劳动关系,所以潘某履行了和冯某签定的合同。要求得到房子和所拖欠高工资是有合同依据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012年12月5日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我所代理的“应支付工资等待遇的”要求,潘某非常满意。通过我的代理活动,对如何平衡劳资关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社会效果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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