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沈浩丰律师
沈浩丰律师
浙江-嘉兴
主办律师

赌博罪刑事辩护案例

刑事辩护2012-03-15|人阅读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接受周光秀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本人作为本案周光秀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本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有关资料,以及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周光秀量刑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发表如下意见:1.本案系一起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周光秀在明知他人在进行聚众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场所。但周光秀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次要的,系从犯。公诉机关对周光秀系从犯的认定是客观、公正的。根据刑法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从本案赌博罪的四被告来讲,周光秀的罪行也是最轻的,恳请法庭综合考虑周光秀的这一情节,在尽少的量刑范围内处罚。2.通过今天的庭审,周光秀是“自愿认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减处罚。3.周光秀到案到案后第一次询问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前后一致,说明其认罪及时充分,犯罪后真诚悔过,坦白交代,有悔罪之心,并没有避重就轻。根据刑法修案正案八,对这一情况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综合周光秀以上量刑情节,恳请法庭对他从减处罚。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