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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浩丰律师
沈浩丰律师
浙江-嘉兴
主办律师

结婚后性格不合的离婚

离婚2012-03-15|人阅读

民事诉状

原告: 女,19885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洛亥镇干坝村345号。

被告: ,男,19717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洛亥镇干坝村2组。

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自愿放弃归被告所有(共同财产详见清单);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07年开始自由恋爱,于2010年 月日登记结婚,至今未有小孩。婚后不久因性格不合等问题吵架,甚至经常受到被告暴力,自2011526日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了解不深,感情基础不牢的情况下仓促结婚,婚后又不能互相沟通理解,从而矛盾加深,导致分居至今。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婚姻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财产清单

1. 荣威350轿车一辆,

2. 位于四川省珙县洛亥镇干坝村2组农村房

3. 电视机一台

4. 电冰箱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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