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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锋律师
徐锋律师
辽宁-锦州
主办律师

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数额100万,判处一年五个月

刑事辩护2014-10-15|人阅读

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数额100万,判处一年五个月

案件事实

2013年3月至8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以物流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王某销售伪劣香烟,王某将购烟款通过汇款方式汇给李某,共计1000000元。

这是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数额,李某的家属委托本律师作为李某的律师,本律师会见李某后,李某交代与王某之间的汇款不全是购烟款,还有根雕及茶叶款。检察院经过调查取证后,将李某的犯罪数额变成400000元,但是罪名也变成非法经营罪。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家属向法院提供烟草专卖许可证,证明李某不是非法经营。

辩护意见:

一、定罪问题

对检察院认定李某的行为为非法经营罪有意见,庭前已经向法院提交李某使用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李某一直使用这个烟草专卖许可证向王某销售真烟的,因此,李某销售真烟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我认为李某销售假烟的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犯罪数额问题

我认为李某犯罪数额应当扣除李某向王某销售真烟的数额,销售真烟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而且起诉书中以及王某和李某的供述中均说过买卖真烟的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需要注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要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的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我认为不应采信庭前供述。根据庭审中李某和王某的供述,足以证明李某向韩河销售20万元的真烟,那么李某销售假烟的数额应为17万元,根据此犯罪数额,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我认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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