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吖某,女,汉族,19XX年8月X日生,住枣阳市XX街X号,身份证号:420683XXXXXX;电话:XXXXXXXX
原告:黄X,男,汉族,19XX年X月22日生,住址同上,系xx之子。
被告:叶X,男,汉族,19X年X月X日生,住枣阳市XX号,身份证号:42068XXXXX;电话:XXXXXXX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枣阳支公司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二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16000元;(详见明细)
2、 判令被告叶XX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2年x月28日,被告叶XX驾驶鄂FXXXXX号小车沿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大酒店门前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刘某驾驶的电动车自行车发生相撞。致刘某及黄某受伤。经枣阳市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叶某负次要责任,黄某无责。刘某及黄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当日住院于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虽经枣阳市交警大队调解,因无法达成一致而无果。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期请贵院依法判决。
证据附后:
1、 枣阳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
2、 X、X身份证、户口登记卡
3、 一医院及诊所收费票据及用药清单
4、 X劳动合同、工资明细及误工证明
5、 黄XX劳动合同、工资明细及误工证明
6、 一医院出院记录及诊断证明
后记:尽管原告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仍然享有对侵权行为的诉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原告的损失。诉讼费也按照责任作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