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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李某1、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继承2019-01-11|人阅读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杜德岐,辽宁山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1  委托代理人李娜,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3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德岐,被告李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娜、被告李某3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与被继承人李某4197493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子李某1、次子李某3,二人均已结婚生子,各自独立生活。20083月,李某4从葫芦岛市技术监督局退休,201786日,李某4突发疾病,经医院诊断为脑梗塞后遗症,脑卒死,住院治疗。2017102日,被告李某1以为其父亲转院到化机医院为名,向原告索要原告的户口本,李某的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据为己有。201878日,李某4病逝。原告与被继承人李来锁有共同房产三处,其中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二段XXX号房产一处,葫芦岛市龙港区房产两处,夫妻共同房产共261.13平方米,其中李某4遗产130.56平方米,因李某4父母早年去世,现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原告和二被告,在该遗产中如均分,原告可分割43.52平方米。原告与丈夫李某4有夫妻共同存款四笔,合计830000.00余元,其中50%属于李某4的遗产,如均分,原告可继承138333.00元。李来锁去世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李某1索要李来锁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及户口本都被拒绝,被告李某1对原告不管不顾反而控制原告财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李来锁遗产的房产43.52平方米;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李某4遗产的银行存款138,333.00元;案件受理费依法分担。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称因位于葫芦岛市龙港区面积为60平方米房屋,在被继承人生前已赠与被告李某3,原告主张分割剩余两处房屋,主张房屋所有权,由原告给付二被告房屋折价款;同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被继承人李某4的丧葬费及抚恤金约190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李某1返还原告户口本及李某4的手机、身份证。  被告李某1辩称,第一、我与原告系母子关系,与被告李某3系同胞兄弟,父亲李某4确于20178月突发疾病住院,后来又三次入院,于201878日在葫芦岛化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前两次住院治疗后,父亲病情好转,医生建议回家休养,但在家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为了父亲的身体健康,我主动提出将父亲接到家中照顾,这一照顾便是半年有余。除了物质上精心照料,我还雇佣护工24小时不间断的看护,在此期间,原告及被告李某3不曾来家中探望过,甚至连电话询问老人情况都没有;第二、因父亲在重症ICU住院期间,住院治疗费用的报销需要父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等,因为原告及被告李某3不愿意管我父亲,便主动将这些证件交给我,让我办理费用及保险,后来这些物品都是由父亲自己保管,父亲的银行卡也都是在原告及被告李某3手中;第三、原告所述遗产并不属实。父亲生前确实有三套房产,其死后应做遗产进行分割,但父亲生前购买的理财产品及保险等具体情况我不是很清楚,以相关证据为准,至于父亲名下所有账户是否有遗留的存款,具体有多少,以法院查询的为准,这些遗留的存款当然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至于父亲生前自行处分的,因为已经花销掉或是进行了处分就不能算作遗产,当然也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所以最终的遗产数额应以目前现有证据认定的并先剔除掉原告所有的一半后,另一半是本案遗产继承范围应依法进行分割的。  被告李某3辩称,第一、本案有三位遗产继承人,因此,我应该继承三分之一份额的遗产。我和我妻子都没有正式工作,现在我一直在家照顾我的母亲,我妻子在外打工,每月工资大约1900.00元,女儿今年正在上小学,家里经济拮据;第二、位于葫芦岛市××区号面积为66.4平方米的房屋是父亲李某4的房屋,父亲在年节期间曾多次提出将该房屋过户到我的名下,因该房屋未更名过户,现属于本案遗产,我认可,但请求法院将该房屋判给我所有;第三、关于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我应该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第四、201786日,父亲生病送至医院抢救,我辞掉工作每天看护父亲,我妻子也每天给父亲送饭,照顾大家的饮食。20171010日,由于我长期劳累,突发急性阑尾炎,一直是我妻子和我母亲一起照顾父亲,直到我的病情恢复好转。201819日,由于母亲突发脑梗塞住院治疗,我照顾住院的母亲,被告李某1将父亲转至家中照顾,母亲出院后由我照顾;五、父亲的银行存款和存折等物品,由我父亲保管。我父亲尾号为304的银行卡理财和中信银行卡密码均被更改和挂失,经与被告李某1联系,其表示不清楚、不知道,到现在被告李某1对母亲的态度也极度冷淡;六、被告李某1将父亲接到家中照顾后,被告李某1因照顾不周,父亲的气管插管半年没有换过,最后病情恶化,抢救无效去世。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继承人李来锁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7493日登记结婚,被告李某1、李某3系原告与被继承人李某4的婚生子,被继承人李来锁于201878日因脑梗塞后遗症在葫芦岛化机医院病逝。原告与被继承人李来锁共同财产有位于葫芦岛市××区某-3-2(房权证葫字第061056号)房屋一户,价值约600000.00元,位于葫芦岛市××区(房权证葫字第024306号),价值约180000.00元,位于锦州市××区二段56-59号房屋一户,价值约180000.00元;201517日,被继承人李来锁购买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工银安盛人寿财富成长两全保险(分红型)一份,保险期限5年,保险费100000.00元,现未到期;被继承人李来锁去世后单位待发放丧葬费13758.00元,抚恤金179832.00元,被告李某1用其父亲存款办理丧葬事宜;庭审时,原告称被继承人李来锁名下银行存款大约728500.00元,二被告均认可,现该部分存款在被继承人李某4死亡时已不在其本人名下,由被告李某1占有。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死亡证明书、房产证、保险合同、住院病历、证人证言、光盘、发票、医疗费票据、药品收费清单、病历、抚恤金及丧葬费补助审批表、结婚证等证据材料载卷,经庭审质证,可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范围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根据《人民共和国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原告刘某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被告李某1、李某3作为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李来锁的遗产。第一、关于被继承人李某4单位发放丧葬费的分配问题,公民死亡后的丧葬费是有关单位为解决死者的安葬事宜而发放的费用,应当用于死者安葬,不应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本案被告李某1负责操办了李来锁的丧葬事宜,但据其陈述花费的是李来锁的存款,故该笔丧葬费应由李来锁的三位继承人平均分配,每人分得4586.00元为宜。第二、关于被继承人李来锁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分配问题,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其近亲属的抚恤费用,应由李某4的法定继承人共同享有,平均分配,即每人分得59944.00元。第三、关于三户房屋如何分配问题,该房屋均为原告与李某4共同财产,其中1/2份额为原告所有,剩余1/2份额应作为李来锁的遗产由三位继承人平均分配。对于位于葫芦岛市××区某-3-2(房权证葫字第061056号)房屋,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合意,该房屋价值600000.00元,该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付二被告房屋折价款各100000.00元;对于位于锦州市××区二段56-59号房屋,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合意,该房屋价值180000.00元,该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付二被告房屋折价款各30000.00元;对于位于葫芦岛市××区(房权证葫字第024306号)房屋,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合意,该房屋价值180000.00元,原告所占该房屋份额全部赠与被告李某3,该房屋归被告李某3所有,同时由原告给付被告李某1房屋折价款30000.00元。第四,对于被继承人李来锁生前购买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工银安盛人寿财富成长两全保险(分红型)一份,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合意,该保险款项及收益均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付二被告各16666.00元。第五、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与被继承人李来锁共同存款如何认定问题。本案中,对于被继承人李某4名下的存款数额,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该存款属于原告与李某4夫妻共同财产,但在被继承人李来锁去世时该部分款项已经不在其本人名下,而是在被告李某1名下,无论该笔存款是通过何种方式存入被告李某1名下的,因遗产是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该部分款项的转移均发生在李来锁死亡之前,故不应在本案中予以审理,原告可就该部分款项另行提起诉讼。第六、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某1返还其户口本及李来锁的手机、身份证的问题。户口本系原告物品,被告李某1应予返还给原告;被继承人李某4现已故,身份证在李某1处已毫无意义,手机对于原告而言具有一定的纪念意义,因此,被告李某1应将李某4手机、身份证返还给原告。对于本案,系家庭成员之间因至亲去世分割遗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本院须向原、被告恳切说明的是,原、被告之间系母子关系,双方均应珍惜彼此之间的骨肉亲情,毕竟金钱易得,骨肉难寻。双方均应从一家人的角度出发,不要让金钱毁掉亲情,不要让一时的得失冲昏头脑,化干戈为玉帛,化矛盾为理解,这也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遵从和发扬。综上,依照《人民共和国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葫芦岛市××区某-3-2(房权证葫字第061056号)房屋归原告刘某所有,原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给付被告李某1、李某3房屋折价款各100000.00元;  二、位于锦州市××区二段56-59号房屋归原告刘某所有,原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给付被告李某1、李某3房屋折价款各30000.00元;  三、位于葫芦岛市××区房屋(房权证葫字第024306号)归被告李某3所有,由原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李某1房屋折价款30000.00元;  四、被继承人李某4生前购买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工银安盛人寿财富成长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险款项及收益均归原告刘某所有,由原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给付被告李某1、李某316666.00元;  五、被继承人李某4的丧葬费13758.00元,由原告刘某、被告李某1、被告李某3各分得4586.00元;  六、被继承人李某4的抚恤金179832.00元,由原告刘某、被告李某1、李某3各分得59944.00元;  七、被告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原告刘某的户口本及被继承人李某4的身份证、手机返还给原告刘某;  八、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5.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2682.00元,由被告李某1、被告李某3各承担268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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