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
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家属委托,担任李某涉嫌妨碍公务罪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了解案情,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检察院采纳:
辩护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妨碍公务罪的定性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李某主观上不明知对方是警察,李某在自己家附近,涉嫌赌博场地几百米的路上遇到一辆白色小轿车时,并不明知对方是平顶山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的民警。车上没有任何警用标志,双方没有任何言语交流,白色小轿车下来一人首先动手把李某甩到一边,然后开车过去。后来李某越想越生气,没有及时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就又跑过去找那个甩自己的人,推了他两下表示不满。
2、民警张某并不是犯罪嫌疑人李某打伤的。除推了两下最初在白色小轿车下来的那个人外,犯罪嫌疑人李某并没有暴力、威胁的手段。辩护人建议公安机关查清民警张某如何受伤的事实。
3、从犯罪嫌疑人李某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表现看,犯罪嫌疑人李某有明显的后悔心态,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如实全面地向司法机关陈述事件经过,态度良好。之前也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
综上,建议贵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 庄海博
2011年月日
后经过检察院退卷,公安补充侦查,然后变更了强制措施,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