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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海博律师
庄海博律师
河南-平顶山
主任律师

范某某诉吴某某、北京某某科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合同纠纷2012-02-06|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范某某诉吴某某、北京某某科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受本案被告北京亚奇科贸中心的委托,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经过庭审,现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参考:

一、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入库单”证明,该入库单上虽然写了320字样,但该单据非常明确的写着“北京某某伟业入库单”和吴某某的签名,从来没有任何北京某某科贸中心的名字、公章或该中心负责人的签名。当法官问到他们为何出库单是某某伟业时,原告说是吴某某随便找的白条,但我们查证吴某某都是用某某伟业对外经营,也是全都用某某伟业的出库单,出库单上的手机和电话都是和吴某某的名片相符,原告提交的证据充分说明,原告知道吴某某不是以北京某某科贸中心的名义与其交易。故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对北京某某科贸中心的表见代理。

二、从原告的起诉状中也能明确看出原告知道自己一直是在和被告吴某某、北京某某伟业电子公司进行交易,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到这些年来吴某某一直在320柜台这个地址经营,但实际上不到一年时间。这说明被告吴某某早就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被告吴某某交易。原告在起诉状中说吴某某常用的这部电话6260****是我公司的,但这个电话不是我公司的,我公司名下没这电话。从起诉书中也能看出,只是在被告吴某某逃跑后,原告才查询得知有“北京某某科贸中心”的存在。原告说起初拿货是现结,现结的情况下对方会要看营业执照吗?不会的。没有加盖我公司有效印章的一切单据、合同等我公司都不予认可,不然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当法管问原告结款时是否有我某某科贸中心被书的支票时,原告说有。因为我公司和吴某某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关联,也没给他出过任何支票,所以,请原告拿出证据来。

三、原告开始说吴某某拿我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给原告说是我公司的员工,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又说这些年来吴某某一直在320柜台这个地址经营,我公司和他有利益关系,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说话前后不一,没有法律依据。

四、在这个案子中可以看出由于原告违规经营给吴某某诈骗提供了机会,在原告方一时难以找到诈骗人吴某某时,原告却抱着侥幸的心理诬陷本公司,给本公司带来极大的伤害和不便,法律是公正的,我们相信法官会查清真相,不会支持原告在受到伤害时去伤害另一无辜者。

鉴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原告起诉北京某某科贸中心承担法律责任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贵院依法驳回起诉或驳回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上述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希望能够予以采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告北京某某科贸中心 法人代表:

代理人:庄海博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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