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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海博律师
庄海博律师
河南-平顶山
主任律师

特大交通事故代理思路及意见

其他2010-10-23|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的委托,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必要的营养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二、本案中,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余的被告应当互负连带责任。

三、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理,应予驳回。

1、本案是一起特大交通事故,本案被告万某、被告万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的住所均在海淀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包括肇事司机、车辆所有人和车辆实际支配人与机动车强制保险人。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本案的发生地在京珠高速公路449KM+290M河北省磁县路段,被答辩人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在河南省某县。湖北省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3、(1)被答辩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称本案正在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现正审理过程中。 但没有举证证明该情况是否属实。并且答辩人也没有接到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的任何通知和传票。本案是一起特大交通事故,答辩人在本案中是受害者,不是事故责任方。(2)被答辩人称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最先立案管辖权更是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3)被答辩人要求贵院驳回答辩人起诉的要求属于案件的实体审理中解决的问题,应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解决。

四、答辩人万某、万某某的答辩书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要求无理。

本案是一起特大连环交通事故。相互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是答辩人万某、万某某所说的五起连环事故中的两起。河北省磁县交警部门做了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就认为是两起事故,如按这个逻辑五起事故那应该出五份认定书。

答辩人万昆、万鹏的答辩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无理。其应承担的一部分责任,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导致其车也停留在高速路上,其后被另一被告撞击,直接造成答辩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作为车主,其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这要通过法院的审理确定。这属于案件的实体审理中解决的问题,应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解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要求无理。

以上是本人的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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