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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海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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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
主任律师

陆某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代理词

离婚2012-02-06|人阅读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董某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受本案原告陆某某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由于在观念上存在较大差异,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现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现在双方均同意离婚,于法不悖,贵院应予支持。因双方婚生子孙某某现不满两周岁,应由原告董某某抚养为宜。

二、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不满两周岁的儿子孙某某到底应由谁抚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法律上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遵守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的。两周岁以下子女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均需要母亲的关怀和呵护,这一点女方比男方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作用。因此,除非女方由上述三种例外情形,否则两周岁以下子女以由女方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被告主张其经济条件较好,能更好地为儿子健康成长创造条件。这一抗辩不足以对抗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况且原告经济条件较好,完全可以保证儿子的健康成长。请求贵院在这一法律原则上准确把握。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法律规定,应有女方抚养,随女方生活。被告有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法律义务,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应根据北京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抚养费的数额应能维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学的正常需求。因此,要求被告承担婚生儿子孙伟东的每月的抚养费800元。

上述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希望能够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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