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华兴律师
王华兴律师
陕西-渭南
主办律师

王某某寻衅滋事罪

刑事辩护2010-11-20|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08218中午12时许(春节期间),AA村小伙王某某和朋友聚会后,和朋友柴某驾车回村,在通过巷道时看见旁边有一个人(孙某某)一条腿在电动车上放着和人闲聊,车到前边时被一堆土挡住去路,只好把车向回倒,在车倒到村口时孙某某和张某某追了过来,称:“你把我的电动车撞倒了”,因王某某不承认自己撞倒了他们的车,加之酒后年青气盛,话不投机,发生争吵。孙某某便把王某某的车门打开,强行将王某某从车内拉出,导致双方互不相让,王某某回到车上,拿出一把折叠刀,向张某某追去,张某某见状便向村外逃去,王某某追了几步回到村内便和孙某某扭打起来,被孙某某摔倒在地,孙某某骑在王某某身上,王某某不得动身。这时一直在车里的柴某见状从车上下来,看见此情,从地上拣了一块砖头向孙某某打了一下,王某某这才站了起来,双方便各自走开。

王某某又和朋友一起去喝酒去了,完事后,王某某回家休息,又想起了今天的事,这时柴某打电话说:“今天的事没完,我叫几个人找他去,”王某某同意,过了一会,柴某打电话说人找来了,咱们找他算账去,他们来到孙某某的家,家里没人,他们就把孙某某家东西给砸了几件,事后几个人又一同又去喝酒,酒间王某某说以前BB村的范某、CC村的杨某某曾经欺负过他,于是借人多势众酒状胆,就到BB村和CC村找人报复。

王某某一伙来到BB村,打听到范某家的住址,进门后范某并没在家,便将其家的东西砸了一些,王某某在要砸彩电时范某的妹妹上前阻挡,柴某要打时被王某某挡住,称:“不要打女娃。”这时邻居渐多,王某某一伙便走了。随后,又依同样地方法砸了CC村杨某某家的东西。

二、起诉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将被告人王某某起诉你院,请依法惩处。 三、辩意见

为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王某某及其父亲王某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接受指派后,我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庭审,对整个案件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首先,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时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犯罪动机仅仅是为了给自己争公道,其主观恶性不深。

2008218中午12时许(春节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由于酒后驾驶车辆与朋友柴某回AA村时,碰倒了同村张某某姐夫孙某某的电动车,发生争吵,又被人从车上拉下来以及话不投机发生冲突。在后来发生的打砸AA村张某某家以及BB村田某某、CC村杨某某家之前,被告人又分别两次过量饮酒,所以思维、语言、行为失控。被告人认为自己在当天中午并没有碰倒他人的电动车而被人误解和拉下车,加之张某某声称要打他,孙某某又将他摔倒在地,觉得在朋友面前丢了面子。在第三次与其他人喝酒后思维更加凌乱,脑海里又联想起过去BB村范某、CC村杨某某曾经欺负过自己的影像,于是借人多势众酒壮胆,想给自己出出气,再次惹出祸端。

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被告人是由于年轻气盛、饮酒过量,导致行为难以把握而犯罪。虽然饮酒依法不能成为其犯罪和免受处罚的理由,但过量饮酒后的生理反应及其伴随的犯罪,与没有饮酒、意识未受影响情况下的犯罪,主观状态毕竟不同,再者,被告人与其邻居张某某以及受害人孙某某、范某、杨某某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从法庭调查的犯罪过程来看被告人带领其他人携带炮刀、铁镰等工具,寻衅滋事,情节较严重,但是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对较轻。三家受害人在谅解书中已经指出了这一点,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是大。

(二)被告人的犯罪后果相对较轻。

在本案中,被告人不管是与被害人发生冲突还是在其后的寻衅滋事犯罪中,主要是把气出在被害人的财物上,只是对受害人孙某某造成了皮外伤害。就是在财产损害上也是适可而止,财产损失不是太大。被告人拿着折叠刀追赶张某某是出于恐吓的目的,吓跑了张某某就不再追赶。返回来后,据被害人孙某某证实,被告人在与孙某某冲突时被孙摔倒在地时,并未用刀伤孙,而是柴某拿着砖头打伤了孙某某的头(讯问笔录三第2页第六、十一行)。据2008910日(2008)某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第4页范姑娘证言:在BB村,当范姑娘阻挡被告人砸电视机时,被告人没有顺手使用刀子,而是特意用刀柄在范姑娘的胳膊上打了一下,又马上听从劝诫出去了。所以,被告人的犯罪尽管造成了不良影响,但由于他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对象、手段和力度极力控制,最终没有直接伤害他人,其犯罪后果相对较轻。

(三)被害人已经谅解了被告人。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主动通过AA村村委会主任刘某某等人从中调解,给受害人赔礼道歉,除了赔偿了财产损失,并赔偿了同伙柴某打伤被害人孙某某的医疗费。同时又保证以后再不发生类似事件,消除了群众的不满情绪,分别取得了受害人张某某、孙某某、田某某、杨某及其家人的谅解。

另外,被告人以前没有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悔罪真诚。

所以,鉴于被告人是初犯;犯罪动机是爱面子和虚荣心所致,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后果相对较轻;在犯罪后能够深刻认识错误,本人及其亲属积极主动地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各项损失,消除不良影响,基层组织特别是被害人已经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悔罪真诚,请人民法院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以达到最佳的适用刑法的效果。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

谢谢!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

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

王华兴律师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四、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柴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五、评述 该案件不是什么大案,从案件的起因看只是为了日常的生活小事,只是双方在处理该事件时没有一个很好的态度,是事态恶化,进而发展成为一个晚上之内连续打砸了三个家庭的犯罪行为。本律师介入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对案件的发展过程中的情况作了详细了解。从细微出发,对被告人当时打砸的行为、细节、事后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赔偿、抚恤,以及被告人对主观上对被害人道歉和痛改前非的思想转变作到一一了解。在这些事实、证据支持下,本律师提出了从轻及缓刑的辩护意见得到法庭支持,是原告人及被告人基本上都达到满意的程度,较好的达到了刑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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