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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长胜律师
向长胜律师
贵州-毕节
主办律师

姚某故意伤害费某致死赔偿判有期徒刑案

刑事辩护2013-05-24|人阅读

案情介绍:

张某因对“阿宝”一伙人在福州市晋安区君安商务酒店散发按摩信息卡片与其存在竞争,心存不满,遂决定报复对方。2010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张某纠集了被告人姚某等五人,各自准备了砍刀、匕首等作案工具,预伏在君安商务酒店附近。被告人张某先假装酒店住客,拨打“阿宝”谎称需要服务。“阿宝”信以为真,遂联系唐某安排被害人费某驾驶一辆轿车送按摩女李某到晋安区君安商务酒店。被告人张某跟踪确认受害人是“阿宝”排来的人后,对按摩女李某拳打脚踢并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杀了李某左大腿一刀。被告人姚某等人也持刀上前砍伤停车等候的司机费某,姚某用匕首朝被害人费某腿部连刺数刀,导致费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费某系被单刃锐器刺中右大腿前侧并刺断股动脉和刺破股静脉引起大出血休克死亡;被害人李某损伤属于轻伤。案发几天后被告人张某等三人被抓获。2011年12月10日,姚某在广州市被福州市晋安区公案分局办案民警抓获。

案情分析:

本案是因被告人张某嫉恨同在君安商务酒店发招嫖信息卡的“阿宝”而报复产生,被告人姚某等几名贵州老乡是被告人张某纠集的,具体作案的安排指挥都是张某负责。在本案中张某的主观犯罪目的是想教训一下“阿宝”,使“阿宝”以后不敢继续在君安商务酒店做招嫖生意,最终由张某自己在该酒店做招嫖生意,被告人姚某在用刀杀伤受害人费某腿部时,也是只想给教训一下费某,只选择自己认为对费某没有致命部位的腿部进行杀伤。从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犯罪构成要件及共同犯罪相关理论知识看,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和姚某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罪名无异议,且在本起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张某和姚某都处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地位,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张某和姚某都应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在被告人姚某故意伤害案开庭审判前,被告人张某已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无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的二审生效判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多次和受害人费某父母协商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事宜,最终同受害人父母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被告人姚某家属在一次性赔偿支付受害人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三万元后,受害人父母自愿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请求减轻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处罚的谅解意见书,最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采纳辩护人的被告人姚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和受害方费某父母出具谅解意见后从轻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审判结果: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榕刑初字第104号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本判决已经生效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十七条第三款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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