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璟律师
王璟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与超市巨头1.9元的较量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1-08-24|人阅读

与超市巨头1.9元的较量

案情介绍:

本人于2010820日在某超市(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苏州现代大道分店(以下简称:某超市)处购买日用品,看到某品牌巧克力饼标价为8.6元,随即选购了包括该饼干在内的16种商品。但是结账时超市的收银员却对该饼干在本人的购物卡上扣了10.5元,本人在没有离开超市处前就发现了被多收了1.9元,随即找到服务台进行询问,服务台工作人员拒不承认。本人再次回到超市内饼干摆放处,核实了标价为8.6元的标签,并且用手机进行了拍照。服务台工作人员看到手机照片后,终于承认是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但是只答应原价退货,而且态度强硬地拒绝本人的赔偿要求。本人认为某超市的行为是采用虚假的欺诈性价格表示骗取消费者的信任,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治目前超市这种广泛存在的隐蔽欺诈行为,本人随即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超市在《苏州日报》或者《姑苏晚报》上公开向本人道歉,要求某超市立即向本人支付赔偿金1.9元。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将该案转到苏州工业园区消费者协会调处,由于某超市在消协多次调解时均没有派人员参加, 最终该案还是转回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1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前一天,即314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引来苏州数家媒体采访。庭审中,超市代理律师承认是员工操作失误造成了价格标签未及时更换,当场向我本人进行了道歉,但是拒绝承认价格欺诈,拒绝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仅愿意赔偿1.9元给本人。庭审后,本人接受了媒体的采访,呼吁广大苏州市民在遭遇价格欺诈的时候要勇于拿起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晚苏州电视台多个频道就此事进行了报道。庭审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超市一次性支付5000元作为对本人的赔偿。

律师观点

一、从事实角度来讲,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

首先,原告314日开庭时向法庭提供的录像资料显示,超市的副总经理承认是由于员工的失误造成多收了原告1.9元。原因是该商品本来价格为10.5元,后来降价为8.6元,并将8.6元标签摆放货架上,但是超市员工“忘记了”将收银台电脑内的价格及时变更为8.6元。其次,314日开庭时超市代理律师辩称该商品8.6元的促销活动已于2010816日结束,电脑价格调为10.6元,而“忘记了”将标签换为10.6元,但是超市店堂内的的公示牌显示“我们的价格专员每天为您查价并降价”,说明超市每天都在查价,居然连续4天没有发现该商品标价与结算价存在误差。超市律师事后的辩解说法不但与超市的副总经理的当时说法超市大相径庭,而且与超市店堂内的的公示牌的承诺也是不符的。最后结合本案的关键书证即原告的退款发票,本人认为本案事实没有任何争议, 即超市标价8.6元诱骗原告购买了该商品并以10.5元进行了结算。

二、从法律适用角度来讲,超市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

首先,价格欺诈的概念。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其次,价格欺诈行为的一般表现为: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综上, 本人认为认定超市的行为系欺诈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从已生效的判决和行政处罚决定来讲,超市的行为并非偶然。

本案超市企图将该行为归咎于超市员工的个别偶然失误。但是从已生效的判决和行政处罚决定来看,超市的行为并非偶然失误。20091216日云南玉溪一位施先生在云南某超市百货有限公司玉溪东风广场分店(以下简称某超市玉溪东风店)购买东西时,遭遇了与本案原告同样的低标高收:泰国香米标价为5.6/公斤,结算时却成了8.6/公斤。无奈的施先生愤而将某超市玉溪东风店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某超市玉溪东风店赔偿施先生131.48元。2011126日国家发改委在其行政网站上宣布,家乐福、沃尔玛等超市在部分城市的连锁店存在虚构原价、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示等欺诈行为,发改委责成相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这些超市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同时,国家发改委点名指出某超市两家超市存在价格欺诈问题。同月27日,某超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对外表示,就国家发改委认定的价格欺诈行为,向受到影响的顾客表示歉意,并将严肃处理问题案例。本案超市即为某超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从此可以看出本案超市的行为也并非偶然失误。本人认为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和母公司的自认与道歉对本案超市行为的认定有重要参考价值。

四、从常理角度来讲,超市行为的动机系故意。

首先,我们通过自由心证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国外大型超市利用消费者难于记住其购买的众多商品准确价格的劣势和中国老百姓对国外大型超市的普遍信任,通过收银台统一结算的隐蔽办法低标高收。如果消费者发现被骗,一般只会要求超市退还差价或者退货,很少因为几块钱而与超市较真要求其赔偿,因为中国老百姓知道打官司的难度,本案就是个例子,本人起诉到第一次开庭经历了7个月之久,往返法院和消费者协会不下10次,投入了近千元的费用。这些大超市就是利用了中国善良老百姓得饶人处且饶人的心理和畏于诉讼的劣势,大胆地进行价格欺诈。而且,目前中国法律对此类欺诈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赔偿金额太低,违法的代价与巨额的欺诈所得相比微不足道,本人最近走访了一些市民,几乎所有人均遭到过超市类似的价格欺诈。可想而知,超市在几乎没有代价的情况下没有理由不低标高收赚取高额的“纯利润”。其次,本案超市的行为是法人行为,因为法人不是人,法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能通过法人行为的结果进行表达,本案超市行为的结果就是低标高收,那么超市动机只能是是故意。况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规对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并未要求经营者的主观故意的心理状态,即便主观心理是过失,也要相应的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人认为超市的行为已完全构成了价格欺诈,超市必须为这样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代价。在此,本人呼吁广大市民在遭遇价格欺诈的时候要勇于拿起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