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焦点提示:将被保险车辆出借给持有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原告:罗×
委托代理人:王琼,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系该公司员工。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1)东一法民三初字第1801号
基本案情:原告是粤S××号家用小轿车的车主,2010年7月31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商业保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2010年4月11日,原告将车辆出借给吴×使用,吴×驾驶被保险车辆在×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原告为此支付了车辆维修费、施救费等共计人民币×元,被告以吴×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为由拒绝赔偿。
判决结果:原告方胜诉,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限令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