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成功办理结案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莫某与陈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一直想与陈某协议离婚,但是,陈某坚决不同意协议离婚。
原告莫某于2013年10月底委托本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案件由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从接案到法院开庭审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历时仅仅一个月,2013年11月29日就收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原告莫某对案件的调解结果非常满意,民事调解书如下: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肇宁法江民初字第***号
原告莫某,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镇****村。
原告委托代理人梁华成,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的夫妻婚姻关系。
2、判决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儿子陈某归被告抚养。
3、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起诉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年底认识相恋,2007年7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9月24日生育了儿子陈某。由于双方交往时间比较短,对彼此缺乏足够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并于2011年10月份开始分居生活一直到如今,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达成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莫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陈某(2007年9月4日出生)由被告陈某携带抚养,原告莫某从2013年12月其每月支付儿子400元抚养费至儿子陈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在每月的20日汇入被告陈某指定的银行账户*************************,由被告陈某代收代支。
三、原告莫某有权探视儿子陈某,具体探视时间由双方协商商定。
四、各人债务各自负担,各人债权归各自所有。
五、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莫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范 秀 庭
二 0 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雷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