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4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亲属委托我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张某提供法律帮助。
警方观点:东莞市公安局认为张某收购造假的电信上网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对张某实行刑事拘留。后向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说法:我是开通讯店的。电信上网卡市场价每张最低是XX元,最高是XX元,我买的平均价为每张XX元,共花XX元买了XX张。出售者称在中国电信上班。我打10000号确认过,每一张卡都是真的,都能用。过四五天后有XX张左右停机。出售者向我写了收据,写了多少张,没写多少钱。
本律师辩护意见:抛开张某的供述真不真实不谈,由于出售者无法拘捕归案,公安机关就难以证明张某收购的价格。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责任在公安机关,既然证明不了,自然不能逮捕张某。
办案结果:2012年1月5日,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张某的决定,张某被释放。公安机关转为对张某进行取保候审。
(谢国洪律师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