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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霞律师
王勇霞律师
湖南-怀化
主办律师

患者三次就医被两次错误开腹手术案

其他2017-01-02|人阅读

【基本案情】患者向某因转移性右下腹疼痛18小时,20141126日上午九点到市某医院门诊就医,以“急性阑尾炎”收住普外二科。当日下午在连硬外麻+全麻下行腹腔镜阑尾切除+腹腔引流术,126日出院。2015127日因阑尾切除术后。右下腹引流管口间断流脓2月再次入院,经保守治疗后出院。病情加重,220日第三次入院,下午在连硬外麻下行右下腹腔残余脓肿切开引流术。术后病理诊断报告(回盲部)中分化腺癌。227日急诊入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治疗,33日在全麻下行右半结肠根治性切除术、右半结肠癌根治术,术后病理诊断为(结肠)中分化腺癌,经术后化疗,目前病情稳定。

【医患双方争议焦点】患方:市某医院在为患者向某诊断治疗的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医疗过失,包括严重漏诊、隐瞒病情,导致患者遭受了两次错误开腹手术折磨,延误治疗三个月,患者结肠癌由早期发展到中期,生存率受到极大的威胁。因两次错误的开腹手术,加速了癌组织的转移,患者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

医方:患者在我院治疗中执行的是正规的医疗常规,肠道肿瘤的相关常规检查,均未发现异常;术中探查也未发现回盲部有肿瘤的表现,说明患者在患阑尾炎的同时并存回盲部癌肿的可能性小;是阑尾切除后出现回盲部癌肿的可能性大,且在目前医疗条件下难以发现无明显症状及体征的回盲部癌肿,我们不存在医疗过错造成的漏诊及误诊。

诉讼期间,患方就医方的诊疗行为申请医疗过错鉴定。1.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2.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3.损害后果对应的伤残等级。

【鉴定机构分析】1.本次鉴定经阅20141126日腹部及盆腔CT片见升结肠下段(232425层面肠壁增厚,呈不规则软组织肿块,大小约3㎝×4㎝,其周边欠光整,提示患者入院时存在回盲部肿块,与2015228日中南大学湘雅医院CT平扫、增强及三维成像(全腹部)片所示回盲部肿块一致,中南大学湘雅医院201533日手术及术后病检证实为右半结肠癌,因此,医方存在漏诊。

2.医方漏诊右半结肠癌的原因:①放射科阅片不仔细。20141126CT片显示升结肠下段肿块,不难诊断。②手术中未认真进行探查。肿块位于回盲部,大小达3㎝×4㎝,术中探查不难发现,但医方20141126日行阑尾切除术及2015220日腹腔脓肿切开引流的手术记录中均无探查情况的描述。③对阑尾切除术后感染,脓肿形成未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未进行CT复查或复阅片。

3.患者急性阑尾炎与回盲部肿瘤右半结肠癌存在关联,医方若及时诊断右半结肠癌,患者可一次性行根治术。由于医方漏诊右半结肠癌,阑尾切除术感染形成腹腔脓肿再次手术引流,直至结肠癌诊断明确行根治术后才痊愈。因此,医方漏诊右半结肠癌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包括:①医疗期延长,医疗费用增加。②导致多次开腹手术。医疗过错行为在上述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完全因素。

【鉴定意见】医方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漏诊右半结肠癌,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医疗延长,医疗费用增加,以及多次开腹手术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完全因素。患者因医方漏诊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多次开腹手术,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向某因右下腹疼痛在医院住院就诊,双方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向某患阑尾炎及右半结肠癌,本可一次性行根治术,进行一次开腹手术解决;但医方在为向某诊疗过程中,没有认真进行探查,漏诊右半结肠癌,导致患者被多次进行开腹手术,使医疗期延长,医疗费用增加,医方存在医疗过错,患者向某要求医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在该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及错误手术导致的残疾赔偿金共计14万元。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

【律师感言】本案已经结束了,医方依判决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如果医生的责任心再强一点,工作态度再认真负责一些,患者的病情初诊就可以确诊。被告是我市的一家三甲医院,有雄厚的医疗技术力量,给原告诊治的医生有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在CT检查环节就可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两次开腹手术也都没有发现回盲部肿块,这不是技术的问题,而是医生没有尽职尽责。然而,医方在答辩过程中推脱责任,并没有认识自己的过错,这是非常危险的。因此,希望医方能以此为教训,加强医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质量,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发生。不要是医院的等级去了,收费增加了,但是医疗质量却没上去,还老百姓一个安全的就医环境。

【法律链接】《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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