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16日,大学生甘某在某商场购物时,不慎将随身携带的蓝色特快专递纸袋遗失,内有优秀结业生证书、研究成果证书、毕业成绩单等十余份证书原件。甘某万分焦急,立即到商场服务台,要求通过商场扩音设备广播寻物启事,却遭拒绝。11月22日,甘某一纸诉状,将商场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商场是否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广播寻物启事?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商场没有义务为顾客广播寻物启事。根据该商场的内部规章:顾客除了寻人、寻车位可以广播外,顾客丢了物品不能广播,顾客只能到保卫部门登记,留下姓名和电话,如有员工或顾客捡到,商场会通知失主。如果商场广播顾客寻物启事,就会给其他顾客产生一种不安全感,有损商场商誉。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顾客到商场购物,就与商场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顾客购物发生财物遗失时,商场应当尽快向顾客提供充分有效的协助和配合,帮助顾客尽快找回失物,履行合同附带义务所要求的协助义务,否则,商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文发表于2000年2月3日《江西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