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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国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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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高级合伙人律师

刑事案件二审成功改判上诉状(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

刑事辩护2012-10-14|人阅读

上诉人:高**,男,汉族, 197421日出生,身份证号:36042*******,小学文化,永修县人,无业,家住江西省**村二队

上诉人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江西省*县人民法院(2012)永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撤销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2012)永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依法减轻处理。

上诉理由:

江西省*县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上诉人认为:江西省*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并无不当,但未充分考虑本案上诉人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量刑明显过重。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对上诉人从轻处理。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未能考虑上诉人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对上诉人量刑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本案上诉人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上诉人高**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根据本案侦查机关的归案说明,上诉人高**于201215日主动投案自首。投案之后,上诉人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本案事实经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其行为应当属于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4条之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上诉人归案后,多方凑集资金,积极赔偿了本案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通过其亲属赔偿了本案被害人李良庆家属4.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我国刑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应当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3.上诉人高**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有积极的悔罪表现。

上诉人高**案发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后,上诉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上诉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4.从主观上看,上诉人高**的主观恶性较小

上诉人表现一贯良好,由于当年年少无知、法律意识淡薄、在其他人的召集下,才实施犯罪行为,其本人和被害人之间并没有任何过节,而且实施犯罪行为之后一直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其犯罪行为相比其他恶性犯罪而言,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正确,但未充分考虑上诉人所具备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导致判决结果明显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九江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2420

该案一审由江西省*县人家法院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2年,二审我作为辩护律师介入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最终确定了辩护思路,并按照期限依法进行上诉,多次与二审法院进行沟通,最终该案改判高某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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