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吴晓洪律师
吴晓洪律师
广西-桂林
主办律师

一起成功分割财产的离婚案件

离婚2014-03-28|人阅读
   案情介绍:

原告(女)与被告(男)系夫妻,由于被告长期赌博、不事劳动、打骂原告,20075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分割双方共有的位于XXXX区房屋一栋,该房屋两层,建筑面积300多平方米。原、被告均系农民,于19918月结婚,被告共有三兄弟,原、被告结婚后与被告的父母及两个兄弟一起生活,三兄弟未分家。1994年-1995年,被告的哥哥利用承包当地砖厂的便利,在XXXX区建起相邻的面积基本相等的三栋二层小楼。199711月被告三兄弟分家,三兄弟各分得一栋小楼。

对于原告要求分割在分家时夫妻二人分得的小楼,被告认为该房屋系其兄所建,归其兄所有,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坚持不分给原告。

律师观点:

本案是吴晓洪律师亲自办理的案件,本律师代理本案中的原告。经本律师调查取证,该房屋因系农村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但土地证及建筑证都登记在被告名下,本律师到有关单位调取了土地证及建筑证的存根并向法院提交。

针对被告辩称的该房屋系其兄所建,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本律师认为:该房屋建成于原、被告结婚后分家前,根据农村的生活习俗,兄弟未分家前就是一个大家庭,所有家庭成员的劳动收入都上交父母,由父母掌管,家庭成员的支出统一由父母支付,不是各人过各人的生活。因此,任何一个家庭成员的收入即为家庭的共同收入,任何一个家庭成员的所创造的财富即为家庭的共同财富,由此三栋房屋不是被告哥哥的个人财产,而是整个大家庭的共同财产。在兄弟分家时,已将其中一栋房屋分给原、被告,该房屋就是原、被告的共有财产,原告有权分得其中的一半。

鉴于原、被告任何一方都没有能力支付给另一方现金补偿,本律师再三请求法院对房屋进行实物分割(按面积分割),以使原告真正能够得到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采信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上述房屋为原、被告的夫妻共有财产,并到实地进行了丈量,分别以第一层和第二层的中心线为界,对整栋房屋按面积进行了分割,原告分得了第一层和第二层各一半的面积。

点评:

  本案的突破口在于分析农村生活的习俗,不要拘泥于房屋是被告的哥哥所建这一事实,首先把该项财产定位于家庭共有财产,再定位于夫妻共有财产,原告就有权分割了。律师要善于从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中跳出来,选准一个有利的角度,确定对自己的当事人有利的方案,案件才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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