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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子未圈养 邻里动干戈

其他2011-12-02|人阅读
鸭子未圈养 邻里动干戈

作者: 刘红连 曾小平

中国法院网讯 11月30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郭义文应赔偿原告郭志生、刘春英损失的80%计人民币347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郭志生、刘春英系夫妻关系。两原告与被告郭义文系同村村民。2011年8月9日,被告郭义文饲养的鸭子跑到原告家刚插秧的责任田里,原告刘春英发现后要求被告郭义文将鸭子圈养起来,为此双方发生了吵架,被告郭义文将原告刘春英打伤。原告郭志生在听到双方的争吵声后,便来到现场,后同原告刘春英到被告郭义文的家中论理,原告郭志生、被告郭义文为此发生吵架,被告郭义文分别用凳子、菜刀致伤原告郭志生的左肩部、左头部。原告刘春英受伤后在北源卫生院进行门诊治疗花费606元,原告郭志生受伤后在北源卫生院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疗费1538元。经法医鉴定,原告郭志生的伤请被评定为轻微伤甲级,医疗费限定人民币2000元;原告刘春英的伤请被评定为轻微伤丙级,医疗费限定人民币600元,花费鉴定费600元及检查费362元。嗣后,吉安县公安局北源派出所对被告郭义文罚款500元,但就赔偿事项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确认两原告的医疗费、检查费及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为4349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郭志生、刘春英、被告郭义文系同村村民,本应和睦相处,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被告郭义文在饲养的鸭子跑到原告家的责任田后,不但不积极采取措施对鸭子予以圈养,反而先后对两原告进行殴打,致两原告轻微伤害,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利,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酌定为80%;二原告在被告的鸭子跑到自家责任田后,未能冷静对待,对打架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法院酌定为20%。至于被告郭义文称原告先动手打人并致其受伤,以及事后二原告携带家人砸坏电动车、电视机、八仙镜等物品,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因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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