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江海兰
2011年6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朱某某和老赵、老葛等人在老赵经营的小店门口聊天。被害人老章回家路过此处时,跟老赵打招呼并称呼老赵“老爷子”。张某讲自己跟老赵是弟兄们,也要争一声“老爷子”,二人因此发生口角。老赵劝被害人老章回家,被告人张某撵到路边用凳子砸老章头部,老章回头时,朱某某用拳头击打老章面部,致老章当场摔倒在地昏迷。经鉴定:被害人老章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后经双方协商,被告人张某、朱某某各赔偿老章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朱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