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和贵平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因欠外债无法偿还,便将其一处房子以26万转卖给王某,由于该房的所有权是李某的母亲张某的,因此由张某和王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但房子没有实际交付王某。由于李某持有该房的原购房协议,为了偿还债主欠款,在2011年1月12日,李某在明知此房已转卖给王某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虚构该房是其家的房,将该房以28.5万元又转卖给他的债主冯某,冯某先支付了李某十万元现金,并将先前李某借其的七万五千元用于抵房款。被告人李某共骗取赃款十七万五千元。赃款被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十七万五千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所诈骗的钱财被挥霍,给被害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