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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高律师
周泽高律师
江西-南昌
主任律师

开发商逾期交房,业主依法赢得逾期交房违约金

其他2009-01-18|人阅读
开发商逾期交房,业主依法赢得逾期交房违约金 2008年3月,黄先生找到我,诉说2004年10月18日购买位于南昌市洪城路洪城大市场附近某楼盘的商品房一套,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34万多,黄先生首付购房款11万多,按揭贷款23万元,约定2005年5月30日前交房,如开发商逾期交房不超过60天,自约定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至,按已经交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交房超过60天的,按已经交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签订合同后,黄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112597元。2005年4月22日,黄先生在中国银行南昌市南湖支行办理了购房余款23万的银行按揭手续。2006年8月31日,开发商向黄先生发出入伙通知。开发商不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为此,黄先生请我代理到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经过仔细审查,我代理该案件,依法向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起诉。诉讼期间,被告某开发商答辩,说:逾期交房 是因为2005年11月6日,该楼盘工地发生小孩坠楼死亡的不可抗力和2006年4月份因为 市政建设道路封闭导致工地停工延误交房时间等;为此,被告开发商还出具了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和西湖区市政养护管理所的证明材料予以证明。法院经过依法开庭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辩陈的逾期交房的理由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 据此,2008年8月28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开发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44811.82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920元由被告某开发商承担。该案一审判决后, 开发商没有依法上诉。黄先生依法申请执行, 开发商最后完全按照该判决书履行。 原告的合法权利得到支持!!详见《(2008)西民三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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