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玉华律师
张玉华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分伙协议是对合伙财产的一种全面分配,分伙之后双方之间就合伙财产再无任何关系——黄某诉王某分伙协议纠纷案件侧记

债权债务2011-02-26|人阅读

分伙协议是对合伙财产的一种全面分配,分伙之后双方之间就合伙财产再无任何关系

——黄某诉王某分伙协议纠纷案件侧记

案情简介

黄某与王某合伙共同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约定黄某出资150万元。后来,在合伙期间,由于双方产生纠纷,黄某遂要求退伙。于是双方签署了一份分伙协议,考虑到企业的资产现状以及黄某在企业经营期间从企业领取了800万元左右,双方在分伙协议中明确,除去黄某领取的800万元左右的财产,王某再支付黄某200万元投资回报,之后双方之间再无任何纠葛,无任何权利与义务。但是后来黄某认为该200万的投资回报中不包括本金,所以起诉要求王某返还本金150万元。本案遂发生。

律师观点

王某接到传票后,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充分研究案情,经研究认为:虽然协议中对本金的问题没有明确表述,但是结合协议的上下文意思及分伙协议本身应有之意,完全可以推断出,在王某支付黄某200万元及黄某之前领取的800万元,本协议签订后,王某实际上已经将在合伙期间产生的利润及本金全数返还给黄某了,即分伙协议是对合伙财产的一种全面分配,分伙之后双方之间就合伙财产再无任何关系。分伙协议中对此也有明确约定。

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公开开庭,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黄某的要求返还150万元的诉讼请求。完全支持了本律师的上述观点。

具体代理词附后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本案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本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双方之间的分伙协议中关于“投资回报”的约定的真实意思包括原告投资本金与回报。

(一)顾名思义,“分伙协议”是对分伙前合伙的投资及利润进行分配的协议。

分伙实际上就是对以前双方的合伙财产进行分割,当然地要对合伙时双方的投资和分伙前合伙期间所产生的利润进行分配,不可能仅就合伙期间所产生的利润进行分配,而不对双方的投资本金进行分配。按照常理,在分伙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所以从这个从面上讲,本案分伙协议中关于“投资回报”的约定的真实意思当然地是指被告支付原告200万元加上原告在合伙期间从工厂领取的钱款、财物共同组成原告的全部投资本金及回报。

(二)根据该争议的分伙协议的上下文意思可以推知双方约定的真实意思是除了本协议签订前前面原告已经从工厂获得的房子、车子、领取的钱款,被告再支付原告200万元,之后双方之间再无纠纷。

协议的第二条约定“黄某在99年至2006年期间在某喷气织造厂领取的款项折合乙方的投资回报归乙方所有,甲方需另支付乙方现金200万元作为投资回报”,协议的第四条约定“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之间再无任何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以前签订的所有协议作废,均以本分配及分伙协议为准。”从这两条约定的上下文意思看,第二条约定的投资回报应当包括投资及回报。因为第五条约定了在合同签订后,双方之间再无任何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果双方约定的“投资回报”只是“回报”(利润),而不包括投资“本金”,则显然双方之间的本金就没有结清,原告还可以行使主张取得投资本金的权利,被告就负有归还本金的义务,那么当让就不存在“双方之间再无任何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情形了。故而根据本协议的上下文意思看,双方之间约定的“投资回报”应当包括投资“本金”和“回报”(利润)。

(三)见证人冯某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关于投资回报的约定实际上是关于投资本金和利润回报的约定。

冯某作为本分伙协议的起草者和见证人,她清楚双方的协商思路和协商的整个过程,她知道当时双方之间的约定的真实意思,也知道协议中各种措词的真实意思,她的陈述具有非常高的可信度。对此,冯某一再说明当时协议签订的真实意思是关于投资“本金”及“回报”的约定。由于冯某是一名具有较高素质的律师,是当时分伙协议的起草人和见证人,再加上冯某与原告的关系更好一些,所以冯某不可能作出对原告不利的陈述,她的陈述是客观和真实可信的,冯某的证言完全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鉴于冯某的证言具有有效证据的效力,所以可以认定分伙协议中的所以“投资回报”的约定是指投资“本金”和“回报”。

(四)在对本协议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实际上双方均一致认可协议所称的“投资回报”实际上包含投资“本金”及“回报”。

根据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收条可以看出,有的收条上书明是股金,有的书明是投资款,有的没有注明收到钱款的性质,原告在法庭上承认领取了这些钱,所以根据这些收条和原告的诉状可以看出,双方已经一致认同协议中约定的“投资回报”实际上包括投资“本金”及“回报”。但其又在起诉状中声称仅收到投资回报,没有受到本金。所以说原告明显不诚实,在做虚假陈述。

(五)原告在签署上述分伙协议后,再没有从事过某喷气织造厂的经营管理工作,也说明原告明知“投资回报”包括投资“本金”与“回报”。既然自己已经与被告分伙不再合作,当然,原告自己也没有任何理由再参与被告方的工厂的经营管理。

原告在本分伙协议签订前一直是某喷气织造厂的销售经理,但是自从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上述分伙协议后,就再没有参与到工厂的经营管理工作。按照常理,如果原告还有150万的股本在工厂,她必然要参与工厂的经营管理,既然她在签署本分伙协议后就再不参与工厂的经营管理,说明她明知其已经不具有在工厂的150万元的投资了,自己不再是该工厂的投资人了,从这个层面上讲,原告的行为也证明其实际上明知当时分伙协议中明确的“投资回报”包括投资“本金”与“回报”。

二、退一步讲,即使协议中约定的“投资回报”不包括投资本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50万元本金的主张也没有依据,同时主张投资本金和投资回报更没有依据,法院根本没有必要审查被告的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

(一)本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是双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没有必要查明某厂的财务报表。

本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署,且原告作为某厂(吴江市某喷气制造厂的简称)的总经理,原告的丈夫作为某厂的财务人员,对于某厂当时的财务状况应当是非常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自愿与被告签署本协议,这完全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既然原告对当时的财务状况非常清楚,在这种情况下,签署本协议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如果要存在这样的情形,原告必然要主张行使撤销权,但是原告从来没有主张过撤销,说明原告也明知这个协议的签署是公平的。基于上述分析,本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享有自己的权利。既然如此,法院只要仅就本案争议的协议进行审查即可,根本没有必要再查明某厂的财务报表。不论财务报表显示的结果如何,都不能改变本案争议协议的效力。

(二)即使根据某厂的财务报表分析,原告通过本协议取得的利益是相吻合的。原告的利益已经得到充分的体现。

首先,根据双方在法庭上对证据的质证,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供的报表,由于其来源的问题和财务报表上本身存在的问题,真实性无法确定,是无法采信的。而被告提供的报表是被告提交工商局的备案报表,是经过工商局确认的,对外有公信效力的,所以本报表应是真实可信的。那么根据被告提供的报表可以看出:一,当时某厂的所有者权益也就是6600万元左右,而且这个权益中,绝大部分体现为固定资产(13715万元左右),如果将上述所有者权益尤其是固定资产变现的话,那么扣除税收、费用(主要是固定资产变现,因此应当按固定资产情况进行折算税收)等,所剩所有者权益顶多也就是5000万元左右,这个数字与原告获得的利益及原告的投资相比,原告的利益已经得到充分体现;二,根据05年、06年的净利润情况来看,每年的利润也就是几十万元,也就是说每年的利润率只有1%左右,但是原告的150元投资在短短的7年时间里已经变成原来的7倍,所以说原告所获收益的增长率远远超过公司的实际利润增长;三,代理人要提醒法庭注意的是,原告所获得的是现金及店面房等,因此原告所获得的是增值的良性资产,不会有风险,但是被告所获得的是某厂的剩余的资产,其中应收账款能否收到、经营风险的大小等都是不确定因素,所以即使被告多分一些,作为对企业经营风险的补偿也是应该的。另外,在08年的金融危机中,某厂差点就倒闭了,至今仍然亏损,如果原告认为协议分配不合理,那么被告几乎一无所有就合理了吗?所以说原告不仅投资利益已经得到充分体现,并且相对与被告,原告获得的利益更大。

综上所述,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