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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珍律师
刘亚珍律师
辽宁-朝阳
主办律师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14-10-19|人阅读

2001年11月30日,案外人与被告签定了一份文书,内容为:“卖房人徐某土房7间,院子一个,老墙为界,东西南北四至均明确,徐某田3口人土地,徐占胜3口人土地,买主徐某华,合款陆千元整。立字为据,永不复反。”

2001年11月30日,案外人与被告签定了一份文书,内容为:“卖房人徐某土房7间,院子一个,老墙为界,东西南北四至均明确,徐某田3口人土地,徐占胜3口人土地,买主徐某华,合款陆千元整。立字为据,永不复反。”

原告徐某田作为户主以卖房子并非包括6口人土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徐某华返还6口人土地。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徐某田提供的 证据不足,故以原告徐某田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徐某田不服该一审判决,以原告只是卖房子并包括6口人土地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徐占胜与徐某华签定文书的交易金额为15000元。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定的合同有效,现双方就转包期限及租金发生争议。

根据最高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17条规定,对合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据此法律规定,作出了(2014)朝民二终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朝阳县人民法院(2013)朝县民杨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支持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时本律师未代理该案,上诉时代理了该案,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也是此类案件中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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