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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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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诉田XX离婚案代理词

其他2012-02-16|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言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原告与被告系大学同学,经过四年的相处,于20061124日走进了婚姻的殿堂。但因为原、被告也是刚从学校门出来,在建立家庭的同时,也面临着如何维护的问题,因双方不善于处理家庭事务,常因家庭锁事以生争吵,特别是孩子出生后,双方在教育孩子的方法与认识上有差异,使原本不牢靠的夫妻感情出现了危机。再加上原、被告近年来长期两地分居,聚少离多,被告又不愿意回山西,与原告共同生活。种冷漠的夫妻关系使婚姻已名存实亡。

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当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变化。现代社会对离婚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在立法上逐步地由过错原则向破裂原则发展,离婚日益失去其制裁、惩罚作用,而被看成是对婚姻关系事实上破裂的确认,看成是摆脱陷于困境的婚姻的一种手段,而且离婚的要求一经提出本身就会在夫妻感情之间形成日后难以消除的隔阂,若是用法律手段来强制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既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际效果也并不理想。简单的强调稳定家庭关系而勉强维持婚姻,不仅是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用法律的手段维持夫妻关系不会阻止和减少婚姻的不幸。法院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但不能保证当事人维持婚姻就一定比离婚幸福,法律再威严也改变不了事实上的分居,法院判决不离婚并不能给被告赢得安稳有保障的生活,也不能使原告回到家里继续充当丈夫和父亲的角色,实际生活远没有我们一厢情愿那样简单。

综上所述,原、被告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允许离婚。

二、关于婚生孩子的抚养

原告希望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该〈〈意见〉〉虽然明确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这只是法律原则上的规定,不能理解为只要孩子在两周岁以内,孩子就由女方抚养。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情况,本代理人认为,孩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一是被告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固定的收入,没有固定住所,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二是原告的父母即孩子的爷爷、奶奶也愿意并有能力为其抚养;三是原告抚养孩子,被告可不承担孩子抚养费。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原、被告双方一起共同生活时间短,也没有固定收入,所以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仅仅是一些夫妻日常用品,代理人认为是谁的生活用品归谁使用。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00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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