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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洲律师
刘忠洲律师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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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办证 离婚后房子归属

离婚2011-08-30|人阅读

婚前购房婚后办证 离婚后房子归属

200610月,李先生在古田一带购买了一套两室两厅,首付15万元,贷款20万元。一年后,李先生与女友张某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去年,李先生拿到房产证,证上写着他一个人的名字。

今年,李先生和妻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这套房子已升值到约60万元。李先生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所购,不需与妻子平分;张某则认为,房产证是房屋权属的法定凭证,既然房产证是在结婚后才领到,而且双方一直共同还贷,就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认为:

李先生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付首付款,可以作为他拥有该房产的证明,房产证只是拥有产权的标志,即使没有办理房产证,该房屋依旧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

张某婚后参与还贷的行为只是在偿还银行的债务,与房屋产权分属物权和债权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改变房产作为李先生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

李先生与妻子离婚时,不用分割该房产,但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妻子出钱清偿的那部分,李先生应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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