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黄瑞律师
黄瑞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某银行郑州分行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债权债务2018-01-19|人阅读
某银行郑州分行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情简介:2015年宋亚某因欠款被余梦某起诉120多万元,后宋亚某被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宋亚某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有一张面额500万元的定期存单,被高新月区法院查 出并冻结,后来被法院划走120余万元.法院在某银行郑州分行对该存单进行冻结时,银行工作人员已经告知执行法官,该存单已经在我行进行质押并出示相关证明文件(该存单是因某集团河南销售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开立1000万元银行承担汇票业务,宋亚某及李某各用一张500万元定期存单在银行进行质押:签的质押合同、并将存单交给了浦发银行。),但是法院办案人员没有同意,银行人员也不敢不协助法院进行冻结,更不敢不协助法院进行划扣。浦发银行遂委托本律师进行处理。首先本律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却被法院驳回,2017年6月份本律师遂起提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浦发银行对该存单具有优先受偿权,并将该120余万元划转回浦发银行。 判决结果:判决书原文是“不得执行宋亚某在某银行郑州分行处帐号为700XXXXXXXX的存单。”(意为全部支持了浦发银行的诉讼请求) 诉讼情况:本律师提起诉讼后,上网查了类似判决书,已经质押在银行的存单被执行法院冻结的情况比较常见,但是存单上的钱被冻结后再被法院划走的情况比较罕见,网上没有找到一起。审理本案的法官也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本律师从法律规定再到法理常识进行综合分析说理,并从法院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三起类似判决交给了法官(法官当场就说,这样的案件我也没有找到更没有遇到过,下来我得好好看看学学,对方律师表示抗议说“他们找的都是对他们有利的判决书”,法官一句“你也可以找对你们有利的判决书”给怼回去了,呵呵),终于说服法官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我们的主要观点如下:1、浦发银行对宋亚某的该存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宋亚某与银行签订有存单质押合同,并将该存单交给了银行,完成了法律规定的存单质押手续,程序合法。2、浦发银行获得该存单的质押,有相应对价和合法事由。因为该存单是因某集团河南销售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开立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宋亚某及李某各用一张500万元定期存单在银行进行质押,浦发银行向某集团河南销售有限公司发放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浦发银行向持票人进行了承兑,但是此时因哈轴集团河南销售有限公司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可扣,浦发银行遂起诉哈轴集团河南销售有限公司及担保宋亚某、李某。3、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全部条款内容为:“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这一条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其实指的就有存单质押情况。4、质押了的存单可以冻结,但是不能划扣。5、院将该笔存单中的1294344.33元存款划走,使得原告无法按照《权利质押合同》约定扣划该笔存款清偿到期债务,致使原告优先受偿权至今无法实现。 办案心得:1、思路要清,要熟悉案件的争议焦点在哪。2、不能因为是不常见的案件情况而畏惧。3、同一个法院敢不敢纠正其他法官的错误判决?没有必要畏惧,只要有理并能充分说清。4、要善于利用法院裁判文书网找一些类似判决并提交给法庭,以更好地支持自己的观点。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