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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汉东律师
张汉东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欠条未写还款日期 二十年内均可索还

其他2010-04-13|人阅读

黄某在借给李某钱时写的欠条没写明还款日期,当黄某急需用钱找李某还时,李某不仅不还钱,还说打的欠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即使告到法院,也可以不还钱。

  【案情】

  2006年5月21日,李某以承包种植甘蔗急需资金为由,向好友黄某借了1万元。黄某考虑到两人关系一直不错,且李某为人也比较耿直,便同意借1万块钱给李某。李某当即立下一张欠条,欠条上写了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和两人签字,但唯独没有写上还款日期。时隔两年,黄某因急需用钱便找到李某还钱,但多次催还未果,黄某无奈便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欠款10000元。李某辩称,黄某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结果】

  法院认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债权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利的,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即20年。李某所写的借条上有借款人、还款人的签字,属于有效借款合同,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法律上将视为无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李某承认向黄某借了钱,且有欠条证明,李某即负有偿还欠款的义务。黄某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内可随时主张权利。因此,法院作出“李某偿还黄某10000元借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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