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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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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合伙人律师

拒绝变更请求导致败诉 保全错误赔偿他人损失

债权债务2019-04-13|人阅读
拒绝变更请求导致败诉 保全错误赔偿他人损失

作者:陈建平

案情:

广州某电子有限公司(称甲公司),因技术改造,与广州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乙公司为甲公司进行空调系统改造,乙公司包设计、施工、调试等。施工过程中,因结构设计原因,施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为此,甲公司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1、解除合同,拆除工程,恢复原状;2、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60余万;3、乙公司赔偿工程延误违约金及造成的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250万余。甲公司并申请法院对乙公司银行存款150万进行冻结保全。

对于甲公司的起诉,乙公司以甲公司无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消防许可等手续,且该工程地处消防通道无法获得规划、施工许可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对于工程质量,乙公司认可存在一定问题,但可修复,只是由于甲公司不同意修复方案,工程无法继续施工,要求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应各方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结论为不可修复,须拆除重建。此后双方又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建工程造价、工程拆除及重建费用进行评估鉴定。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工程未办理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事实予以确认,并告知甲公司合同将面临无效,应变更诉讼请求。甲公司拒绝变更,坚持原诉讼请求。此后,法院以合同无效为由,驳回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因当事人申请多项鉴定,导致从起诉到判决耗时3年8月余。

一审判决后,甲公司提出上诉但最终撤回。判决生效后,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因错误保全冻结银行存款150万元导致的损失33万余元,乙公司并提出了冻结期间向银行贷款的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乙方公司提供的证据,认定其损失成立,支持了乙公司诉讼请求,判决甲公司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乙公司损失33万余元。

  案件承办人: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 陈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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