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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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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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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事故供电公司是否担责?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3-07-07|人阅读

2006年9月17日,卢某在经营的果园喷晒农药。由于果树近十米高,为了使树冠部分受药,卢某将喷头绑在一根长竹竿上。卢某在喷晒完一棵果树后,竖着移动竹竿走向几米远的另一颗果树。刚走动几步,竹竿上的喷头就触碰到果园上的10万伏高压线。卢某即刻被电击倒地身亡。 因卢某触电身亡一事,受害人家属向供电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供电公司反复声明,卢某触电身亡,是其自身过错,供电公司没有任何责任,不同意赔偿。受害人家属多方咨询,答询者均表示无能为力。后来,受害人家属找到本律师,要求给予帮助。本人接受委托后,调查了果树种植及高压线路架设的时间先后及有关情况。然后,向供电公司指出,卢某的果树已经种植了近二十年,高压线路架设还不足十年,供电公司在架设高压线路时未依照规定征收高压线路通过的区域土地及补偿果园损失,侵犯了卢某的经营自主权及安全生产权,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或至少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供电公司在理屈词穷之下,同意协商赔偿事宜。最后,以双方都能接受的数额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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