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安财律师
刘安财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2013.04.16)成功办理诈骗取保

刑事辩护2013-04-26|人阅读

一起被告诈骗案件,经过刘安财律师的会见,认为此案的证据不足,虽然经过公安机关长达一个月的挽留,但是仍然是没有进展.公安机关上报检察院批捕后,刘律师依照新刑事诉讼法向检察院提出了具体意见.

发表意见人: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刘安财律师。

通信、联系方法:沈阳市和平区北五经街17(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手机:13940083166

意见内容:对犯罪嫌疑人不应被逮捕。

理由如下:

犯罪嫌疑人因诈骗一案被刑事拘留,本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六条现特别提出不应被逮捕。

1、本案嫌疑人与举报人是多年的好朋友,没有诈骗的动机。

2、举报人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涛有诈骗的行为。

3、举报人有敲诈勒索的嫌疑。

4、嫌疑人案发过程中没有任何的钱款暴发情况。

5、举报人被他人所骗的后果不应由郑水涛来承担。

6、即使是涉嫌诈骗,也不具有逮捕必要性。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刘律师的意见,对嫌疑人不予批捕并且被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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