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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奇斌律师
陈奇斌律师
福建-厦门
高级合伙人律师

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可指定过户给第三人,但未约定由第三人申请贷款,买受人不申请贷款时是否违约

房地产2017-06-20|人阅读

最近,有一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官司刚刚结案。

该案涉及《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可以指定第三人为过户转移登记的实际买受人,但该被指定第三人在申请贷款时,却因银行流水不够被拒贷退件,买受人又不肯以自己名字去申请贷款。出售人居于资金收回极大风险,在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之日前,明确告知买受人如其不亲自办理贷款申请,买受人不予办理过户。

买受人认为,第三人就是实际买受人,第三人已经申请贷款申请手续,即便被拒贷退件,也证明买受人已经申请过贷款手续,其只要在过户之日支付首付款,并按约定补足未能贷款下来的现金即可。之后,双方经多次协商,仍未能就履行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买受人便向XX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产买卖合同,退回购房定金,按购房款2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中介费、评估费、律师费等。

出售人委托我们后,我们经过分析案情和证据发现,虽然《房产买卖合同》有约定买受人可以指定第三人作为过户转移登记的实际买受人,但关于贷款义务并无明确约定可以由指定第三人名义申请。我们认为,买受人权利可以转移给第三人,但买受人义务转移给第三人须经出售人同意。另外,该“指定第三人”条款明显助长“炒房”,与国家目前提倡鼓励的房产买卖契约政策相悖。

对于上述法律意见,参与庭审各方均无异议。最终该案经过调解,房产买卖合同解除,买受人退还定金给出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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