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于海忠律师
于海忠律师
河北-张家口
主办律师

拿什么要回我的房子

其他2009-04-09|人阅读

该案讲述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案件被张家口电视台《发在身边》栏目播出(片花)一处没有过户的房子,引发一段纠缠不清的纷争。卖房者突然反悔,要收回房子;买房人没有证据,无从保卫产权。是设局欺骗还有另有隐情?没有过户的房子,最终到底归谁所有?法在身边《拿什么要回我的房子》正在播出。 俗话说,安居才能乐业。对于咱老百姓来说,买房是人生中的头等大事。眼下,房价又开始波动,这许多人心里也就跟着七上八下起来。什么时候买房?什么时候卖方?自己会不会在价钱上吃亏成了街头巷议的热点。 每当听到人们议论这些啊,王**夫妇的心中都会涌动起淡淡的欣慰。2005年8月 他们俩口子花59000买了某单位老职工李*的这套近60平米的房子,而如今任由这房价再怎么波动也不会有这么便宜的房子了。王**夫妇都是普通工人,不求有多么豪华的居住环境。只要日子能过得平安,舒心他们就很知足了。 但是这房子虽然已经住了这么多年,房产证上却到现在都写着别人的名字。怎么回事呢?原来王**两口子买这套房子的时候,房子的房产证刚办下来不足五年,于是买卖两方协商,5年以后,再办理过户,这样他们过户的时候省点过户费。当时,房主李老太太就把自己的房产证压在王**那,还跟他们签订了一个到期过户的协定。 2008年5月的一天,原来的房主李*来到王**家,王家以为房主来商量过户的事情,很热情的把她让进家里。可李老太不仅不提过户的事,还要把房产证拿走。 李老太太说啊,她当初买这套房子是单位按照工龄算的价钱,现在呢,她发现单位当初的工龄算的不准确,多要了她的钱。她得把房产证送到单位,退出这笔钱来。等事情办完,就把房产证还回来。最多不超过3天。 王**一听,觉得老人这么大岁数了,攒点钱不容易。要是真是单位算错了,这钱也确实该早点去要,于是想都没多想,就取出了自己那个还没来得及过户的房本。 李老太太走后,王**也想起来买房时一起签订的过户协议了,可这翻箱倒柜的却怎么也不见那纸协议。最后王**恍然想起,那协议也夹在房产证里被李老太太带走了。 (小片)约定的三天如期而至,久违的房本却不见踪影。眼看日子一天天超出了事前约定的期限,王**的心弦也被匆匆流逝的时间,越拨越紧,可房产证却依然迟迟不见归还。 这下王**一家知道着急了,自己的房本被拿走了,就等于自己赖以生活的房子失去了保障,王**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主动去找李*。老人倒也和气,只是一个劲的推说单位还没有办妥,还要再等一段时间。 又过了一段时间,王**再也沉不住气了。既然房本放在单位没法拿,那本子里那个协议总该还给我吧。于是,王**又一次找到赵老太,说:“大妈啊,房产证要是暂时拿不回来,那个协议我们先拿回去吧。”然而,这一次李老太给王**的回答却让他彻底明白,这个事情,并没有自己原来想的那么简单。 (片花)买房未及时过户,房产证归还原主,过户协议不慎丢失,3年后,没有过户的房子到底属于谁?拿什么要回我的房子?法在身边正在播出 此时王**眼前的赵老太,俨然不是前段时间去借房产证的那个和颜悦色的老人了。面对王**,趾高气扬的她一口咬定协议自己没有看到。这态度的乾坤大扭转,是王**万万没有想到的,他心里多日来那份隐隐的担忧,现在终于变成了现实。 王**一家终于明白,所谓的“借”其实就是骗,什么理由都是假的,看到房价涨了,不甘心自己吃亏才是真正的原因。可房产证现在在人家手里,唯一的书面协议也没有了。王**心里真是又悔又恨,可是后悔又能怎么样呢!眼看着房子就要回到人家手上,王家急得是寝食难安。 王家左思右想,实在没有办法,只得找李*协商。谁想到,李老太给的答复时这个房子现在我们不卖了,要求王**搬房,她把钱退了。王**听了心里这个气啊!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自己买来住了3年的房子,现在倒变成别人为难自己的工具!可是,现在房本也没了,购房协议也没了,这该怎办啊。无奈之余,王**夫妇想到了自己在搬家前结识的一对夫妻。那是赵老太把自己的房子卖给王**前,曾把房子租给了这对夫妇。王家买房的时候,这对夫妇租约没到期,还是王**给他们退的最后一个月的房租。 但是已经3年过去了,这对夫妻能找到么? 王**托人四处打听,自己也是一有时间就到附近的居民楼询问。经过一周的寻找,王**终于打听到了这对夫妻的住处。 原来这对夫妻依然在王**家附近住,王**找到他们说明自己的处境,对方非常同情。答应为王**作证。多少天来,王**的心中,终于被希望照亮了一角。 此时,王**又想起自己在买房交钱时,李*还给自己写了收据。这下人证,物证都有了,理屈词穷的李*应该退房了吧。 (小片)王家的希望刚刚燃起,又一个让人始料不及的难题浮出水面。李*声称这房子是她和丈夫共有财产,而丈夫并不同意卖房,李*当年单方和王**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效益。 王**好端端的买个房子,却因为自己的善良,接二连三的被刁难,如今李*只给王**两个苛刻的条件。要么,房子收回,买房钱如数退还,最多加点利息;要么王家再给自己10万块钱,买回房子,一并办理了过户。 王**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啊!当年高高兴兴的置办这么份家业,现在成了自己心头最大的石头。夫妻2人都是普通工人,当初那59000也是跟亲戚东拼西凑的,后来装修房子又花去不少钱,现在哪来这10万块。可这退了房,一家人去哪住!! 就在王家一筹莫展的时候,院里的邻居给他们提供了一个至关重要的线索。 (小片)由于王**买的是李*单位的房子,院里的邻居对李*的情况都非常了解。就在王家不知何去何从的时候,有人告诉他们李*十几年前就已经和自己的丈夫离婚了。 王**是怎么也没有想到,这老太太的想法是一个接一个,和丈夫都离婚这么多年了,竟然说这房子自己没有处置权。可拿什么证明他们离婚了呢。王**把这个信息告诉了他的律师,律师说如果此信息准确,他们离婚就有档案可查。于是,律师去档案局调查。可是,虽然知道他们离婚但是离婚的确切时间谁也不能肯定,就算了调出卷宗也总得有个范围吧。 律师和档案局的办事人将王**的情况仔仔细细的说了一遍。档案局的工作人员对王**的遭遇深表同情,决定破例调出了70年以后的所有离婚档案。埋头在这近30年的卷宗海洋里,王**真是百感交集啊。自从房产证被骗走,自己就没过一天安生日子,要是这里面没有自己想找的证据,一家大小到底该何去何从啊! (片花)房产证被骗走,卖房人百般刁难。已经属于自己的房子,一夜之间又归了他人。面临退房或者补钱的苛刻条件,买房人到底将面临怎样的抉择。法在身边正在播出 就在王**忐忑不安的时候,那份承载着王家太多希望的档案终于找到了。此时王**和律师协助工作人员已经从70年查到了89年,整整20年的档案从手中经过,王**心里承受的太多的失望,好在功夫没有白费,现在李*离婚的档案,有据可查,王**紧缩的心稍稍放松了一点。 本来以为买了房子,就能安安稳稳的过日子了,没想到这一处房子,搅的王家鸡犬不宁,现在身心俱疲的王**,再一次找到李*,只希望事情赶紧做个了断,不要再节外生枝了。可李*可不是一般的老太太,事情弄到这个田地,她哪里能善罢甘休!无奈之下,王**一纸诉状,将李*告上法庭。 面对法官,李*仍然说自己的房子是用自己和丈夫共同工龄购得的,属于和丈夫的共有财产,自己也没有处置房子的权利。在李*答辩完以后,王**的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三份证据分别是:李*和其丈夫1989年的协议离婚书;房产证存根及其从单位购房时的协议书。律师举证说根据这些证据可以表明被告李*从单位购房的时间是2005年6月,购房人是李*自己,取的房产证的时间是2005年8月,而其与丈夫早于1989年就协议离婚,因此该房是被告李*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李*对该房有处分权。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共有关系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认定是否为共有财产应有共有的法律关系存在。即基于约定安份共有或基于婚姻,家庭等共有关系的共同共有。被告李*看到这些证据以后又说:“我们的关系属于买卖关系,既然是买卖我就有卖的权利也有不卖的权利,难道我不卖了你还抢呀!”那么,被告李*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呢?王**的律师说,根据《合同法》第8条及第60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协议双方都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本案中李*将房子卖给王**,并一次性收王59000元房款,王**有收据为证和租房人的证言为证。其双方的达成了一致的购房意思表示,其行为受法律保护,都应依约履行。况且,李*将房子交予王**使用,王**也全部支付了购房款,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被告李*作为房主应该依法协助王**办理过户的义务。法院经过审理后很快做出判决,判令被告李*继续履行合同,协助王**办理过户手续。 一场关于卖房反悔的闹剧,最终在法庭上收了场。而闹剧发生的原因是这几年我市房价飙升,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一些人缺失了诚信。但是,法律的价值在于保护诚信,不能让恶意毁约者从中受益,更不能让诚实守约者因恶意毁约行为遭受损失。这就是和谐的真正含义。在这里提醒大家买房是老百姓一辈子的大事,尤其在买二手房时一定要及早办理过户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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