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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与张华离婚一案3

离婚2013-04-12|人阅读

王艳与张华离婚一案3

【代理律师】孙海军律师,手机:15037217827QQ:30268588,执业证号:14105200910770770

【案情简介】王艳(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均为化名)与张华于2009108日进行了结婚典礼,201176日生育女儿张璇,20115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现因夫妻感情破裂,经常争吵,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王艳提出离婚,且王艳婚前陪嫁有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空调一台。在2人共同生活期间,王艳的母亲刘玉琴借给张华20万元做生意。婚后2人经常吵闹打架。王艳委托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维护其合法权利,提出要求起诉离婚、女儿归其抚养对方支付的抚养费、分割夫妻财产的要求。接受委托后,我收集并整理了有关证据,包括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女方抚养女儿对女儿有利的证据、男方由于无固定工作可以参照本地平均水平计算抚养费。由于女方结婚证丢失,我又随同女方到民政部门开具了双方结婚证明。由于女方婚前的陪嫁视剧、洗衣机、空调均可以提供发,这些均可作为证据。经过2周的诉讼准备后向安阳市北关区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婚前的陪嫁: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空调一台;3、请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婚生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5、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上述诉讼请求并非实际诉状中的诉求,具体的诉讼请求应由律师结合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制定,请勿直接引用上述诉讼以免对您的诉讼造成不利影响)本案通过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女方婚前陪嫁归女方所有;双方婚内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涉及第三人利益,可以另案处理。

【办案小结】原告委托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后,我对该案进行法律分析如下:第一、原被告双方虽然在2009年举行了结婚典礼但当时没有办理结婚证,但双方在2011年补办了结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可以从共同生活并符合婚姻法实质条件之日开始起算;第二、双方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吵闹打架,并且女方坚决起诉离婚本身也可以说明感情无法继续,可以起诉离婚;第三、双方的孩子目前尚不足2周岁,现在女方坚决要求抚养孩子,根据法律规定孩子的抚养权应归女方,关于男方需要支付的抚养费,需要根据男方收入确定,一般比例为固定工资的20%-30%但目前男方每月固定收入可以参照社会城市(农村)消费性支出或城市(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第四、女方婚前陪嫁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女方所有,且女方有发为证,证明那些财物均是在结婚前购买;第五、女方母亲借给男方的20万元由于是在双方结婚后借给的,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女方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是男方单独用于非家庭花费也可以主张是男方个人债务但证据需要充分)综上,我帮助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上。在这个过程中依法维护了女方合法权利,离婚案件看似简单实际上涉及的问题很多,比如本案中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区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子女归谁抚养的问题,抚养费如何承担的问题,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问题。案件千差万别应对的方法也是千差万别,希望能充分重视离婚案件,不能认为离婚是简单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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